证券商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证券论文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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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商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证券论文发表论文相关合集:法律论文发表相关热搜:法律论文法律论文范文法律:证券商与投资者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是见仁见智。本文根据我国合同法对间接代理的创新性规定,对传统代理说进行修正,厘清了证券商与投资者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并以此对常见证券交易纠纷进行分析,为实务处理上作了理论贮备和实践示范。关键字:证券商,投资者,间接代理,交易纠纷近年来此类因双方法律关系不明确引起的纠纷有上升趋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常感棘手。如何界定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审理

2、此类案件时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证券商按其从事业务的性质不同可分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商和证券自营商,由此形成与投资者之间的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文所称的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指证券商作为经纪人与投资者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目前,对于这一问题,主要有四种不同的观点:1、行纪说。这一观点认为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行纪关系。该观点也有很多学者认同。他们认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均采用狭义代理概念,即代理仅指以被代理人名义的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而“在证券交易过程中,证券商执行客

3、户委托须以自己名义进行。”因此,代理说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而行纪则是行纪人受委托人委托,以自己名义,用委托人的费用,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和寄售等业务,并收取佣金的协议。据此推论,我国证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以其名义入市交易,当属行纪性质,非为委托代理。2、居间说。这一观点认为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居间关系。该观点认为,证券商为客户提供信息,报告签订证券买卖合同的机会或充当签订合同的媒介,而由客户付给报酬。其法律依据是证券法第137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中,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公司,为具有法人

4、资格的证券经纪人。”从事“中介”确实可以理解为居间,虽然不无道理,但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的主要的、实质的关系看,是为投资者买卖证券、结算、交割、过户等关系,在这些关系中,证券商很难说是以居间人的身份出现的,因此,证券经纪商是居间人的观点与我国证券交易的实际情况不甚相符。所以此说已被学术界和实务界所不采。3、代理说。这一观点认为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代理关系。因为“从实际运作来看,经纪行为从本质上具有代理行为的基本特征,确切指民事行为中的委托代理行为。”在我国有关行政法规和地方证券交易立法中,例如《

5、上海证券交易管理办法》第42条,《深圳市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49条,《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等,都采用“代理证券买卖”这一说法,甚至证券法第137条也规定了“在证券交易中,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等等。也有学者撰文提出这一观点。可见代理说在我国具有广泛代表性。综上所述,目前理论界在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方面主要存在代理说与行纪说。现分别检讨二说,以厘清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众所周知,所谓行纪是指一方当事人接受他方委托,以自己

6、的名义为他人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并获得报酬的行为。把证券商代客户买卖证券的活动看作是一种行纪行为,是沿袭大陆法系的理念,即不披露委托人的姓名,也不表明自己是代理人,并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活动。理论界有人将行纪行为称作“间接代理”,即委托人通过行纪人可以间接地达到代理的功能;而将基于委托合同的代理称之为直接代理。无论是间接代理或是直接代理,均涉及第三方当事人,两层合同关系,都是一人为他人利益而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同的是,在直接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为民事行为,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7、;而在间接代理关系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为民事法律行为,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不直接由委托人承受,而是由行纪人将委托结果转移给委托人,委托人与第三人间接的存在某种关系(非法律的关系)。再者,代理人无介入权,即代理人本身无权介入代理,不得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否则,所为民事行为无效。而行纪人有介入权,即在一定的前提下,行纪人可以合法介入交易,成为与委托其从事交易的委托人的相对方。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将证券公司经纪人定位于行纪人较为贴切,与我国证券法的其他规定比较吻合。因为,从我国现有的证券法律体系及证券交易实践看

8、,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委托关系比较符合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行纪关系的基本要素,即证券公司作为行纪人接受投资者指令,以自己的名义,用委托人的资金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证券买卖等业务,按照证券交易所核定的标准收取佣金,由其直接承担法律后果,并间接归于委托人。再来看看代理说。在上文分析中,我们知道,传统的代理说认为证券商接受委托进行证券买卖时与投资者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一种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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