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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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省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做好2005年治超工作,解决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叫题,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整顿公路运输布场,从源头上治理公路“三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并按照交通部等8部委公布的《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宗旨,按照“巩同成果、力度不减、突出重点、有效推进”的工作思路,在确保交通畅通和满足社会运输需求的前提下,坚持路面治理与源头治理相结

2、合,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加强规范和监督,进一步做好2005年伞省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二、工作目标到2005年底,全省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6%以下;确保全省95%以上的“大吨小标”车辆的标定吨位得到更正;消除因超限超载引起的阻断交通现象和重人交通事故;根治对超限超载车辆收费罚款放行、收费罚款不开票等公路“三乱”问题;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我省公路设施的完好

3、和道路交通安全。三、主要措施(一)继续加大执法力度1、禁止超限超载车辆通行全省境内禁止超限超载车辆尤其是短途驳载超限超载车辆通行(经许可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的车辆和运输鲜活农产品及防疫、救灾物资的车辆;部队运输特殊装备、战备物资的军车除外)。交通、公安部门要在主要路口尤其是与外省(市、区)交界处设立禁行标志,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入境。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要严格高速公路入口管理,严防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2、按照统一的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实施卸载对超限超载车辆必须进行卸载(运输鲜活农产品和流体、危险品及规格尺寸物品等无法卸载物资的超限超载车辆除外)。各级交

4、通、公安部门继续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中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见附图):(1)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5吨(含55吨);(2)由汽车和全挂车组合的汽车列车,被牵引的全挂列车的总重不得超过主车总重;(3)单轴承重不得超过10吨(含10吨),除方向驱动轴外,每侧单轮胎单轴承重不得超过6吨(含6吨);(4)重型可举升空气悬架浮桥承重暂定不超过4吨(含4吨),能够提供其车型已列入国家发改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证明的,按公告核定的质量参数为依照,认定车辆是否超限超载。3、依法严管重罚对查获的超限超载车辆除

5、一次卸载到位外,执法机关要对其进行处罚。车货总质量超过认定标准在30%以下的(含30%),处1000元罚款;车货总质量超过认定标准在30%以上100%以下的(含100%),处2000元罚款。对在执法人员对其查处吋逃逸的、超过认定标准100%以上的或查处后二次拼装的等恶意超限超载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的上限给予处罚。各治超检测站要继续对超限超载车辆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对累计登记达到2次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规定,对车辆所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000元罚款,并将超限超载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等情况通报当地交通部门,由当地交通部门按

6、规定予以处理。4、重点车型重点监管,重点地区重点治理对全国治超办和省治超办公布的超限超载重点监管车型,治超执法部门要逢车必检,对其进行重点监管。省治超办将定期公布超限超载严重的市、县、路段,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切实负起责任,对重点路段、重点地区进行重点治理。(二)计量收取交通规费公路养路费按照下列原则计量征收:一是载货类汽车征费计量按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核定。同一车型质量参数多次公布且前后不一致的,按最新公布的标准核定;二是未列入国家发改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载

7、货类汽车,仍然按照交通部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的标准核定。(三)源头治理1、加快“大吨小标”恢复进度(1)由质检部门牵头,继续对《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标准(GB1589-2004))进行宣传。从2005年4月1日起,新生产车辆要严格执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不再执行国家发改委2004年第31号公告。各汽车生产厂家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规范车辆生产行为,从源头上杜绝“大吨小标”现象。(2)有关部门要依法对生产‘大吨小标”车辆和非法改装车辆厂家及有关单位进行严厉处罚。(3)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

8、继续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在用“大吨小标”车型,做好“大吨小标”车辆参数更正、行驶证换发工作。在用“大吨小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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