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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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云公消〔2007〕74号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转发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的通知各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现将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7〕12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二○○七年四月十九日—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印发《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7]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各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推动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GB

2、20286-2006)的贯彻实施,加强对阻燃制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公安部消防局制定了《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要充分认识实施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9—实施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工作,是从源头上提高建筑物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人员伤亡的一项有效举措。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新型建筑制品不断涌现,许多建筑由于使用大量易燃、可燃建筑制品,加大了建筑物火灾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火势迅速蔓延扩大,并产生大量有毒烟

3、气,增大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难度,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为了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减轻火灾危害,有关国家标准对使用阻燃制品作出了规定。但是,实践中由于阻燃制品没有标识,广大用户难以识别,造成对建筑制品选用不当,致使大量易燃、可燃以及火灾时易产生大量有毒烟气的建筑制品在建筑物中使用,留下了先天性火灾隐患。而消防监督人员由于缺乏对建筑制品燃烧性能进行现场识别的手段,难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存在的一些火灾隐患。因此,实施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工作,引导生产企业正确标注阻燃制品标识,并向公众予以明示,有利于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便于消防部门的日常监督,有

4、力地推进阻燃制品的规范应用,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二、要积极开展阻燃制品标识管理的宣传、培训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和报刊等各种媒体,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告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实施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相关的消防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有关要求。要充分利用当地的家具协会、装修协会等社团组织,开展针对性强的宣传工作。要组织召开辖区内有关生产企业负责人会议,宣贯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鼓励企业积极改进生产工艺,及时向目前已通过国家实验室能力认可的国家防

5、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就生产阻燃制品提出申请。要加强对消防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认真组织学习《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标准—9—《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熟悉掌握阻燃制品的分级标准和标识管理的要求,为实施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三、要切实加强阻燃制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地要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角度出发,切实将阻燃制品标识的监督管理纳入日常的消防监督工作中。要将阻燃制品的应用及有关要求作为建筑工程消

6、防设计审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督促建设、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的规定,确定各类建筑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明确选材要求;要将阻燃制品的应用和标识的设置作为消防验收的内容,严格把关,防止留下先天性火灾隐患;要结合消防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使用标识的行为,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相关检验机构按程序进行处理,严防假冒伪劣阻燃制品进入使用领域。各地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部局科技处反馈。公安部消防局二○○七年四月十日承办人:余威               校对:王鹏翔—9—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阻燃制

7、品标识的统一监督管理,有效保护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阻燃制品是指由阻燃材料制成的产品及多种产品的组合,包括阻燃建筑制品、阻燃织物、阻燃塑料/橡胶、阻燃泡沫塑料、阻燃家具及组件和阻燃电线电缆等。本办法所称阻燃制品标识(以下简称标识)是指表明阻燃制品及组件的燃烧性能已按照有关规定经检验合格的标志。第三条阻燃制品应经从事阻燃制品燃烧性能检验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施阻燃制品标识。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阻燃制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

8、五条标识采用下列式样且应满足k=a/b,K=2:ab—9—第六条标识分为标准规格标识和非标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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