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中的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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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占罪中的问题研究内容摘要: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司法人员对侵占罪的认定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本文针对侵占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司法适用疑难的几个问题,展开论述和探讨,以便更准确的适用刑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文在探讨侵占罪的概念之后,对该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开了论述,在探讨侵占罪的司法适用疑难问题时,本文主要论述了如何理解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含义;如何理解侵占罪“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含义;最后对司法实践中容易认定混淆的侵占罪与盗窃罪以及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进行区别,以利于理解。总之,本文通过对侵占罪中问题的研究,以迗到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准确

2、适用法律之目的。在实践中,要正确理解和认定侵占罪,要熟悉刑法第270条之规定,要了解和掌握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还要了解学术界的一些新动态。关键词:侵占罪构成要件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有的司法人员对侵占罪存在一些模糊认识。而实践中,侵占罪的发生屡见不鲜,如果不对这个罪名有个比较清醒的认识,势必会在处理这类犯罪案件中出现偏差,从而导致司法不公的严重后果。因此,对侵占罪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侵占罪这个罪名在我国第一次出现是在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依据该决定第10条之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职工利用职务或者

3、工作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是侵占罪。但是,这个侵占罪实际是职务侵占罪,它与我们下面将要研究的侵占罪,无论在主体还是行为方式以及处刑轻重等方面均有较大的区别。当时侵占罪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区别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所规定的侵占罪,才是我们下面所要研究的。一侵占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要件侵占罪的概念在新刑法第270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并没有使用“侵占”一词,因而在确定侵占罪概念之前,我们有必要对“侵占”一词进行分析,因为“侵占”是侵占罪罪名中的关键词,它代表了侵占罪的主要内涵。《现代汉语词典》关于“侵占”的解释

4、是这样的“非法占有别人的财产”。《宪法》第12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这二者所说的侵占的定义都是广义的,所指的是侵犯财产,包括了盗窃、诈骗、贪污、抢夺等各种财产犯罪,还包括了侵犯财产的各种民事侵权行为、各种利用职务的行政渎职行为。在刑法中,侵占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它是指盗窃、诈骗、抢夺之外的侵犯财产的一种特定犯罪行为方式。确切地说,它是指侵犯本人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产为特征的一种财产犯罪。综上所述,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侵

5、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所谓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一般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1、侵占罪的主体要件犯罪主体系表明犯罪是由什么人实施的要件,或曰行为必须由什么人实施才能构成犯罪的要件。有的学者认为,侵占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必须是持有他人财物的人。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刑法中所称的特殊主体,是指分则条文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人要求具备特殊身份,具有这种身份,再实施某些行为,才能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而不能理解为,由于实施某种行

6、为而改变的身份。对于侵占罪而言,持有他人财物并不是行为人的特殊身份,而是基于一定法定事由而形成的客观事实形态。依据刑法规定,任何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成为该罪的主体。在实践中有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这种行为由民事法律调整并不理想,于是有的学者在研究中提出,单位能否成为侵占罪的主体?笔者认为这的确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新刑法第30条规定了单位犯罪,即法律明文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行为是犯罪的,应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

7、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我们首先可以确定,不符合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属于新刑法第30条所规定的单位犯罪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些企业的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对于那些不符合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实施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行为的,可以直接适用侵占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其他符合单位犯罪主体的企业、组织实施侵占行为如何处理?新刑法第270条并未规定单位可成为侵占罪的主体,依据新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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