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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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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篇第一章国家法律与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为调整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安全生产各方关系行为的法律规范,是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而建立的法律体系。本章主要介绍一些与劳动安全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第一节相关法律我国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工会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电力法》、《刑法》等。一、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法
2、律,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对保障我国的安全生产,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步和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和制度,也是铁路运输生产活动必须遵循的。《安全生产法》分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7章共97条。(一)安全生产方斜安全生产方针是指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总的要求,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3、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优先考虑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经营的其他目标。“预防为主”,就是按照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思想,按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综合治理”,就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和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和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安全第一”是“预
4、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的依据。“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的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损失,实现“安全第一”。“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的工怍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二)对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有三点。I.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
5、业。2.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3.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劳动者,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同时也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1.从业人员的权利《安全生产法》第45条一第48条规定从业人员
6、依法享有以下安全生产保障权利。(1)对危险因素及应急措施的知情权。(2)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批评、检举和控告权。(3)对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的拒绝权。(4)遇紧急情况时的停止作业权和紧急撤离权。(5)被认定为工伤后的获保权和获赔权。2.从业人员的义务安全生产是从业人员最基本的义务和不容推卸的责任,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法律意识,《安全生产法》第49条一第51条规定从业人员依法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
7、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二、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主耍有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重大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2条规定,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劳动法》分为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
8、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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