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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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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足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目录1指导思想32基本原则43主要依据54区域类型及管理要求64.1畜禽养殖禁养区64.2畜禽养殖限养区75区域范围75.1畜禽养殖禁养区75.2畜禽养殖限养区685.3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结果986组织实施1016.1严把准入关口1016.2开展污染整治1016.3落实监管责任1026.4严格修改程序102—113—大足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为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全会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统筹考虑我区畜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需要,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
2、产业布局,有效控制大足区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3〕114号)、《重庆市环保局重庆市农委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有关事宜的通知》(渝环〔2017〕102号)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
3、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思想,特别是加强长江经济带环境保护的讲话,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113—的新发展理念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障大足区环境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水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提高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发展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二、基本原则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
4、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业协调发展。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将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禁止、限制养殖畜禽的区域划入禁养区、限养区,法律法规和上级
5、未作出限制性规定的区域不划入禁养、限养范围,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环境质量。—113—坚持统筹协调。落实“面上保护、点上开发”要求,与大足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等规划相协调,兼顾发展需求、留足发展空间,统筹兼顾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满足动物防疫条件,确保畜禽产品市场有效供给。坚持务实管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后,必须实行严格管控。要明确地理边界、坐标,将畜禽养殖禁养区落地、上图、入库,力求“划得实,管得住”,使本方案成为畜禽养殖项目用地规划、环评审批、行政执法的依据,增强保护实效。
6、三、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四)《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六—113—)《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七)《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八)《重庆市长江三峡
7、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九)《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十)《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十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和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7〕103号);(十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5〕69号);(十三)《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重庆市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2〕4号);(十四)《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有关事宜的通知》(渝环〔2017〕102号);(十五)《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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