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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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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析宪法信仰缺失的表现依法治国最重要的就是依宪治国,依宪治国最根本的就是要树立宪法的权威,而宪法权威的建立需要公民对宪法的信仰,本文拟从四个方面分析我国宪法信仰缺失的表现,透过宪法信仰缺失的现象,我们可以看到宪法信仰缺失的本质并依此培植我国公民的宪法信仰,为推进依宪治国贡献宪法的力量。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提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宪法在我国的根本法地位决定了其必须被信仰,宪法信仰就是人们发自内心的对宪法的依赖和尊崇,坚持宪法至上的地位并且坚定不移。正如法国思想家卢梭所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
2、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深处,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2]现阶段,在我国法治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让人担心的是,“缺乏信仰支持系统的法律纵然制定的再多,终究涵化不成一种民族精神,从而也无法支持一场以法治为终极目标的改革的成功”。[3]我国的宪法就处于这样的一种尴尬境地:高高在上却又可有可无,关键就在于我国没有养成宪法的信仰。[4]宪法未能至上是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根本症结,漠视宪法是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重大障碍。[5]因此,想要在中国顺利地推进依宪治国的进程,最重要的是
3、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宪法的信仰,让宪法真正处于至上的地位。当前我国宪法信仰缺失的表现如下:一、宪法根本法作用的缺失首先,牢固树立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的观念,必须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的实施,宪法本是用以对抗国家权力的保障书,但宪法在处理各种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失职或越权行为时,总是显得那么的软弱无能,这是因为宪法没有惩罚或制裁其违宪者的强制性,这又与宪法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相去甚远。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公职人员唯我主义越来越膨胀,宪法的尊严也消失殆尽,何谈权威?[6]所以应倡导宪法首先应该是治官的法律,以此慢慢建立宪法的权威。其次,宪法
4、本该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但司法实践中,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或者利益受有损失时,人们往往是寻求各种部门法而不会重视宪法或者只是用余光来扫视宪法,这其中的一个原因是宪法不具有可诉性,但最重要的原因是当公众把希望寄托在一些最基本的讨回公道的国家机关时,国家机关违背宪法的不公正的行为使公众彻底失去对宪法的信仰。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7]因此,为了不损害人民合法的利益,国家机关应该依照宪法把握好自己手中的权力,更重要的是国家应该
5、建立监督权力实施的机制特别是违宪审查的机制来保证宪法的实施。二、宪法的实施缺乏神圣的仪式首先,宪法根本法的地位决定了宪法总纲式的内容,导致了宪法实施的困难,再加上宪法的神秘性,让国民感觉宪法离自己的生活太遥远以至于不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因而当国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也很少有人想到要运用宪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国民漠视宪法的存在,甚至忘记了宪法的重要性,何谈宪法信仰?因此我们应该探求一种让人们认识、了解宪法的途径,就如程序和实质对于司法审判都是必不可少的,程序的公正虽然不能带来实质的公正,但程序违法必然导致判决违法,这里的程序就
6、是做某一件事必须按照其规定来完成,实质通过程序展现出来,让人们有一种直观的感觉,人们才会信服。因为具有特殊意义的仪式活动的开展,都会对于参加或者见证仪式的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宪法仪式的构建是树立宪法信仰的有效方法之一。其次,宪法仪式可以营造宪法的神圣性。比如现在已经确定的国家公职人员在就职时向宪法宣誓的制度,宣誓对于公职人员特别是对执法人员学习宪法、尊重宪法、执行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方面能起到很好的教育激励作用,促使他们从灵魂深处增强对宪法神圣不可侵犯的意识,在这种精神动力的促进下,执法人员将能有效抵御个别领
7、导人员对司法的强行干预,也能促使他们自身维护宪法的坚定性,真正杜绝包括人情案在内的各类冤假错案。特别的宪法仪式不仅会让公职人员强烈意识到其工作的特殊性,从而认真对待工作,同时也能让人民产生对执法活动有强烈的期望,真正的信任宪法,信任国家工作人员,这两者的结合更能让宪法在国家生活中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宪法仪式也起到了一种教育、宣传宪法的作用,通过宪法仪式,人们可以真切地感受到宪法的存在、了解宪法、热爱宪法,从而发自内心的去信仰宪法。三、宪法信仰本土化过程的缺失首先,因为中国经历了长期的封建文化统治,在此基础上产生的传统宪法文
8、化与现代法治理念格格不入以及建国后对宪法的错误认识特别是文革时期宪法虚无主义的盛行,都让中国民众对宪法的存在进行了否决及内心深处对宪法的怀疑,甚至是对宪法的厌恶,再加上特殊的国情造就了不平等甚至具有压迫性的宪法,长期以来国民也只能是被动地服从宪法,因而对宪法不会有什么好感,更谈不上信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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