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取证书及证书津贴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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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考取证书及证书津贴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员工考取证书及各项津贴的支付标准,以提高在岗员工积极主动考取证书的热情,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现结合行业特点及公司发展阶段,特制定在岗员工考取证书及享受津贴的管理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各部门、建筑公司各部门、分公司、项目部在岗人员。 第三条   职责划分 (一)综合部负责员工考取证书及证书津贴支付管理办法的制订、适时修订以及员工证书报考的组织工作; (二)综合部负责员工证书办理、证书注册、证书转移、证书的统一保管及证书的继续教育等事宜; 并且负责证书的领用、保管和及时

2、归还。 9/9第二章  员工考取证书管理办法 第四条  员工考证原则(一)由综合部定期收集员工考取各类证书、职称评定的信息,并在公司内及时发布,并组织符合条件的员工参加考试; (二)公司在编人员凡符合报考条件的,九大员和技工证类证书由公司统一报名安排员工参加相应培训和考试,报名费由公司承担,其他如建造师、造价员等证书由员工自行报名参加考试,公司员工对取得适用于本办法的证书后,可向公司报销取得该证书时所产生合法合规的相关报名、教材、培训、考试等费用。除考试成绩为两年滚动有效的,可按“就近时间”原则报销两次考试费用(教材、培训费仅报销一次)外,其他岗位证书均只允许

3、报销一次。报销期限自取得证书后一年内有效。(三)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公司将给予一次性奖励,若非客观原因不参加考试或二次考试均未通过的员工,公司将给予员工一次性处罚,具体规定详见附件1(在岗员工考证奖罚标准表); (四)由公司综合部根据公司证件管理的需要,安排员工参加岗位证书考试时,员工应全力支持与配合。 9/9第五条  证件管理原则 (一)在岗员工通过公司组织或自行考取的证书均应第一时间注册到公司,并享受相应证书津贴(本职岗位需要的证书除外); (二)新入职员工已持有的证书应根据公司综合部的要求,第一时间全部转移注册到公司,并享受相应证书津贴(本职岗位需要的证

4、书除外)。 第三章  员工证书津贴支付办法 第六条  证书津贴类别 (一)工程专业类津贴:一级建造师(建筑、机电、市政、公路),二级建造师(建筑、机电、市政、公路)。 (二)工程职称类津贴:高级工程师、工程师。 (三)财务职称类津贴:注册会计师、会计师。 第七条  证书津贴支付原则。 (一)由公司特殊安排并出资取得的资格证书不享受津贴; 9/9(二)通过公司组织报考或本人自行报考的资格证书可享受一定的证书津贴; (三)从外单位办理资格证件转移并注册到公司的人员可享受一定的证书津贴; (四)根据公司资质平台及投标平台建设的证书需求状况,证书暂不需要存放公司的员工

5、暂不享受证书津贴。 第八条   证书使用证书使用分本单位自有项目使用和挂靠公司资质项目使用,本单位自有项目使用员工证书,不另收取项目补贴,如挂靠我公司资质的项目则按以下情况收取相应的费用:(一)证书在使用过程中,所在项目发生污损、遗失、超期押证等情况,公司根据工程性质,按工程补贴基数的2倍向责任项目部按月计取罚金,直至证书复原或补证为止,不足一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二)在证书使用过程中,所在项目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导致证书暂扣的,证书暂扣期间,公司根据工程性质,按补贴基数的3-5倍向责任项目部按月计取罚金,不足一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三)在证书使用过程中,所在项目发生

6、安全、质量事故导致证书吊销的,公司根据工程性质和被吊销证书的性质,可对责任项目部处以工程合同额10%的罚金。公司同时向证书所有人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在三年内被吊销证书人员仍可享受基本补贴。9/9(四)持证人员应积极参加公司安排的继续教育,如未及时参加继续教育导致证书失效的,公司则扣除当年度全部津贴补助,并由持证人员承担全部后果。 (五)持证人员享受报销和之相关证书培训、考试、教材、注册费用等和一次性奖励的持证人员,原则上应为公司服务满3年。 1)取得证书后一年内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证书不再服从企业调配的,则须退回一次性奖励和报销费用(报名费、培训费等),并向

7、公司补偿等额经济损失;2)取得证书后二年内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证书不再服从企业调配的,则须退回一次性奖励和报销费用; 3)取得证书后三年内与公司解除合同的,则须退回一次性奖励和报销费用总额的50%。第九条  津贴支付期限:注册类证书:员工自证书注册办理完毕的次月起享受证书津贴。其他不需要注册的证书:自员工证书移交给公司相关负责人的第二个月起享受证书津贴。 第十条  津贴审批流程 (一)证书津贴由综合部依据行在岗员工证书注册登记表按月支付津贴,特殊情况需报总裁批准。 9/9(二)出现人员流动时,由综合部根据证书转移减少登记表相应停发津贴。 第十一条  其它 (

8、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涉及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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