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

福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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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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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加大监管力度,督促责任主体落实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2、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以下简称动态监管),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信用评价相结合方式进行监管。被监管的实体或行为样本应采取随机抽(巡)查确定。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第三条-15-动态监管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

3、)负责在项目监督工作中具体实施;省、设区市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记分情况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项目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设区市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记分,不得增减。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五条动态监管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

4、。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记分标准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监管记分,原则上每季度应按“双随机”机制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可监管评价项目监管记分一次。第二章记分值设定第六条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应责令其改正,当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遇到附件1和附件2规定的记分项目时,还应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第七条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15-监理单位及总监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应责令

5、其改正,当遇到附件3规定的记分项目时,还应对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第八条工程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期满记分值自动归零;当工程项目施工周期超过2周年时,责任人以每2周年为一个记分周期。第三章记分实施与管理第九条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办法,制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事项清单》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有计划地把日常监督工作融入动态监管工作中。除每季度开展一次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动态监管记分外,遇下列情况之一

6、的,还应进行动态监管记分:(一)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开展监管记分的;(二)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的;(三)依据项目监管部门文件开展的差异化监管、专项整治等监督检查的。第十条-1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系统”中建立“项目监管系统”,项目监管部门在实施违规事实调查确认、记分以及违规处理等动态监管时,均应登录到该系统进行操作。未在“项目监管系统”中操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记分

7、告知单等文书,不能作为责任主体改正和记分的依据;责任主体未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监管部门递交工程问题整改反馈单的视同未整改反馈。第十一条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证的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发现的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及人员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质询,不得干扰阻拦。第十二条监管人员应在施工现场当场锁定违规事实,如实填写《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详见附件4,以下简称《确认单》),该工程项

8、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应在《确认单》中“违规事实确认”栏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作为给该工程项目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记分的依据。责任人不认可违规事实的,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同一时间、同一部位的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责任人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给予记分;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监管人员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注明情况后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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