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关于强奸罪对象之规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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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刑法关于强奸罪对象之规定的思考内容:关于强奸罪的立法,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在理论界的讨论由来已久,大多学者都认为我国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存在明显的缺陷,有待改善。笔者也对此问题做了探讨和分析,认为关于强奸罪的犯罪对象立法上过于狭隘,认定强奸罪的定义也相对滞后,并阐述了自己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强奸罪;被强奸:流氓罪  :D918.9  :A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行于妇女发生性交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这一概念是根据我国97年新刑法的规定总结得出的。一般认为,强奸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

2、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一般是已满14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由此,就产生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男性被排除在强奸罪的对象之外。  2004年,辽宁省抚顺市在大连打工的16岁男孩在睡梦中被38岁的老板强暴。由于我国目前没有直接规范男性性侵犯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在有身体受损害的情况下,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有关身体损害赔偿的请求。所以该男孩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只能给与原告医药费,精神赔偿金等5万余元。  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的对象

3、只能是女性,其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不可侵犯的权利,所有女性生来本就具有这种权利,决不允许非法侵犯。同时还有妇女身心健康,人格权,名誉权等。那么,如果我们淡化性别意识或从客观公正的立场出发,是不是只有妇女的性权利不可侵犯呢?那男性是不是就没有这样的权利呢?答案是否定的。20(33年震惊全国的南京同性恋酒吧组织同性卖淫的案件,反映出的是男性之间的性交易问题,它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男性成为强奸罪的对象是具有现实可能性的。  当我们的正当合法权利遭到侵害时,就有依法获得法律保护和救济的权利,这是公平的必然要求,也是人生而有之的一项最基本的人权,所以,性的不受

4、侵犯的权利,不独女性所享有,男性也应享有,这种权利是不应当依据性别的不同而有  所差别的,在当今越来越人性化的社会,法律对任何人的意志自由是不甄别性别而加以保护的,意志的自由表达、意志不受侵犯乃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  而刑法判断强奸罪的最主要依据就是看被害人是否同意,即判断标准是受害人的意志,受害人同意不为强奸,不同意则为强奸,既然如此,法律是否也有保护男性公民关于性选择的意志自由的必要呢?  也许会有人说,法律之所以没有把男性作为强奸罪的对象,是因为男性即使被强奸,对他的身心的伤害并没有达到足以让刑法来调整的地步,其实,事实并非如此,我们

5、知道,在现代社会,强奸对人的伤害主要在于对人的心理的伤害而非身体的伤害即强奸对人的心理和精神创伤远远大于对人的身体的创伤,而我们难以想象,在一个男权社会,如果一个男人被一个女人强奸了,对他的心灵造成了多么大的创伤,可以说,这种心灵的创伤可能比被强奸的女性更严重,而这样的事一旦传出去,他的社会评价可能比被强奸的女性更低,其人格尊严所受到的侮辱也不是我们所能想象的。也许还会有人说,女性强奸男性这种事毕竟很少,所以,立法才会如此规定,但是须知,法律是不应该以犯罪发生的几率来保护一些人而放弃保护另一些人的。  在国外立法中,很多对于性侵犯行为已没有限制侵

6、犯对象的性别了。如《西班牙刑法典》在“性侵犯罪”中规定:“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侵犯他人性自由的,构成性侵犯罪,处1年以上4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这里,“他人”可以指女性,也可以是男性。《德意志刑法典》在“强制猥亵、强奸”中规定:“行为人与被害人对被害人实施了类似的性行为的……”而这里的“被害人”也未限定为女性。在《奥地利联邦共和国刑法典》中,强奸罪的对象也是以“他人”概括的。  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人们的观念发生许多变化,我们不能还用传统的观点来看待社会,男女在奖与惩两方面都应是平等的。在当今社会中,男、女都会受到异性性侵犯,女性受到的性侵犯的

7、机会远远大于男性,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女性在性侵犯案件中受到了保护,而男性性侵犯,仍没于法律保护。  其实,我国1979年《刑法》对于男性性侵犯时有所保护的,它在流氓罪中规定:“进行其他流氓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构成流氓罪:鸡奸幼童的,强奸鸡奸少年,或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鸡奸,情节严重等等。”  现实社会中,我们主张男女平等,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虽然,制定惩处男性强奸女性的法律条文是对女性的保护,但我们也不能忽视遭到女性性侵害或者同性性侵害的男性的合法利益。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应当制定切实保护男性公民遭受性侵

8、害后的相关法律,保障男性公民的合法权益。由此,才能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更显公平的体现。这也是我们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不断建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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