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青年安薪就业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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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桃園青年安薪就業讚方案106年3月21日修正公告一、目標:為協助設籍桃園市未滿30歲高中職以上畢業之待業青年(以下簡稱待業青年)就業,並鼓勵事業單位或團體(以下簡稱僱用單位)提供工作機會,藉由就業獎勵讓青年穩定就業,同時協助事業單位改善人力招募困境。二、辦理單位:(ㄧ)指導單位:桃園市政府勞動局。(二)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本處)。(三)執行單位:本處各就業服務臺(以下簡稱就服臺)及中壢就業中心。三、補助對象及資格:(一)待業青年:本方案所稱之待業青年,指於填寫本方案參與意願書當日,未參加勞工保險,且未滿

2、30歲,經教育單位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並經本處評估核可後,具有工作意願之桃園市籍青年。(二)僱用單位:本方案所稱之僱用單位如下,且其提供之實際工作地必須於桃園市境內:1.所提供之全時職缺,每月正常工時之工資新臺幣2萬4,000元以上(不含加班費);所稱工資係指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2.僱用單位提供之工作機會,不符合方案目的、屬1年(含)以下之定期契約、工作內容違反公序良俗、部分工時、營業登記項目中為人力派遣業之外派工作機會或違反勞工法令情節重大者不適用。第一、二項僱用單位,應為加入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之單位。

3、四、待業青年參與方式:(ㄧ)待業青年應檢附下列文件,於106年12月31日前,向就服臺或中壢就業中心辦理求職登記,並經由就服臺或中壢就業中心推介就業:1.參與意願書(附件1)。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3.教育單位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畢業證明文件(國外學歷需檢附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明),或經本處評估核可之文件。第19頁,共19頁1.勞工保險投保明細表。2.於職業工會、漁會、農會加保身分者,應提供無從事工作之證明或承諾書。待業青年參與本方案所附文件經就服臺或中壢就業中心審核符合資格,接受所提供之就業諮詢服務或推介

4、參加就業促進研習後,並予推介工作等服務。待業青年經推介3家以上事業單位仍未能就業,得由就服臺或中壢就業中心提供就業諮詢、就業媒合服務,並視需要轉介深度諮商、職業心理測驗、職涯諮商、就業促進研習等。(二)就服臺或中壢就業中心於待業青年提出參與意願書後5日(工作天)內完成審查。但所附文件不全者,待業青年應於就服臺或中壢就業中心通知後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三)完成求職登記之待業青年,由就服臺或中壢就業中心開立介紹卡並推介工作地位於桃園市,且每月正常工時之工資至少新臺幣2萬4,000元以上(不含加班費)之全時職

5、缺,經面試錄取,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滿3個月,且第4個月仍在職者,每人每月發給獎勵金新臺幣3,000元,即一次請領新臺幣9,000元;滿第4至第6個月,且第7個月仍在職者,每人每月發給獎勵金新臺幣4,000元,即一次請領新臺幣1萬2,000元,最長補助6個月。(四)待業青年經錄取後因故離職者,得由就服臺或中壢就業中心再開立介紹卡,於離職日起30日內轉職,並依前項規定申領獎勵金;惟轉職以一次為限,且每一待業青年於本方案執行期間合計申領之獎勵金最高以6個月為限。(五)本方案待業青年經就服臺或中壢就業中心完成求職登記並填寫參與意願

6、書之日起算,90日屆滿後其資格認定失其效力。(六)補助僱用日期之認定,以待業青年到職參加勞工保險加保生效日起算,1個月以30日計算。本方案所稱之期日,除另行註記外,均以日曆天計算。五、僱用單位每僱用本方案待業青年連續任滿6個月以上者,每僱用1人可申請新臺幣1萬元之獎勵金。六、獎勵金申請方式:第19頁,共19頁(一)申請獎勵金請以掛號郵寄、親送或以委託方式辦理。(二)申請就業獎勵金應檢附文件:1.就業獎勵金申請書(附件2)。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3.領據及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4.勞工保險投保明細表、薪資明細證

7、明文件。5.申請第2次就業獎勵金時,請附第1次獎勵金核定函。(三)申請僱用獎勵金應檢附文件:1.僱用獎勵金申請書(附件3)。2.本處通知符合獎勵金申請資格之通知函。3.領據及申請單位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4.勞工保險投保明細表、薪資明細證明文件。5.僱用青年介紹卡。6.僱用青年名冊(受僱青年身分證影本)。(四)申請期間:1.就業獎勵金:於任職滿3個月、6個月後之60天內提出申請。2.僱用獎勵金:本處通知函送達日起60天內提出申請。(五)本處依本方案規定審核,如檢附文件不全者,將通知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

8、請。七、本處、就服臺及中壢就業中心就本方案待業青年是否確有就業事實,應不定期至現場或以電話進行查核。本方案青年應接受查核,並提供執行本方案相關文件;無故拒絕接受查核,本處得立即終止或撤銷其核定或補助。八、受僱之待業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獎勵;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追還已領取之補助:(一)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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