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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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梅州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一、非法举行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二)处罚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具备办学条

2、件,符合教育发展需要,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15天内整改,补办审批手续;2.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整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办学条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违法行为达两次及以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办学,没收违法所得,承担赔偿责任。二、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9(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二)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二

3、款:“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无具体幅度,不细化。三、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颁发、印制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取消颁发证书的资格。(二)处罚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4、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9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

5、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情节教轻的,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违法颁发证书超过三本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宣布证书无效,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四、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二)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6、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止招生;  2.被处以责令停止招生后仍不改正,或同一主体2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7、。五、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9(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二)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

8、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止招生;  2.被处以责令停止招生后仍不改正,或同一主体2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六、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二)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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