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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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变更备案(标题:有子项的先写主项名称,破折号后写子项名称;无子项的只写主项名称)1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机动车变更备案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武宣县公安局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武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8联办机构无。9办理地点武宣县城北路372号10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办公时间)11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2-5211335监督电话0772-521537912设定依据【规章】《机动车登

2、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2012年9月12日修订)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重新核发行驶证。(二)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机动车所有人

3、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上打刻原发动机号码或者原车辆识别代号,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13实施对象个人或单位、企业14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自治区、设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15权限划分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24号第一章第二条之规定: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16行使内容机动车变更备案17通办范围无。18办结时

5、限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即时办结。19实施条件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

6、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3.【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详细表述实施条件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把具体的实施条件引列。20申请材

7、料(一)《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属于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住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收存相关事项变更证明的复印件;  (四)属于重新打刻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的,收存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五)属于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收存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复印件。21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环节名称无。办结时限无22审查方式及标准一、书面审查。(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文书应使用钢笔

8、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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