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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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司法局无锡市残疾人联合会无锡市总工会 锡民救〔2013〕7号 关于印发《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残联、总工会: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提高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及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江

2、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民政局                     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司法局无锡市残疾人联合会              无锡市总工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下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省残疾人联合会、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苏民规[2012]2号、苏财社[2012]2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一)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二)城乡一体,属地管理;(三)公开、公平、公正;(四)分类施保,动态管理;(五)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立。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部门负责起草和修订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和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及建立和完善最

4、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承担审批最低生活保障责任。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事务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承担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审核和管理责任。第四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日常服务工作。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工作;司法、残联、总工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根据

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规定,配合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收入核对工作,并提供申请人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基本家庭信息。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六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城乡一体的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的比例确定。第七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与调整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费用;   (二)当地人均实际生活水平;(三)城市居民

6、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四)当地经济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   (五)其他社会保障标准。第八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区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市统计、市物价等有关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江阴市、宜兴市由市(县)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等有关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第三章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第九条 凡本市户籍居民户,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均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第十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

7、养、抚养、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含在外务工)的成员。具体包括:夫妻;父母与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共同生活的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

8、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有法定赡养、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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