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城〔2014〕48号签发人周文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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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廊城〔2014〕48号签发人:周文臻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分局、直属大队、机关各科室、各县(市、区)执法局(城管局):《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县(市、区)执法局(城管局)参照执行。2011年印发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同时废止。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014年7月23日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原则职责第一条为保证行政行为合法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14-第

2、二条本局在廊坊市规划区内实施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主要职责(一)依法查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三)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四)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五)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专业市场外各类商户、无照商贩影响市容的行为;(六)依法查处违反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七)依法查处违反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四条作出具体

3、行政行为,应遵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关规定,遵循合法、规范、高效、为民、注重社会效果的原则。第二章 “三步式”执法程序-14-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行为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按照以下规定,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一)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限期办理(登记)的,应当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在规定期限内能够改正的,应当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直接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当事人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第六条涉

4、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产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应当依法直接做出行政处罚。第七条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教育规范。执法人员责令行政管理相对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教育规范期限一般为3日,在此期间内停止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二)限期整改。经教育规范违法行为仍不停止的,应当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载明已经发生的违法事实,并依法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14-(三)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相对人逾期拒不改正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法

5、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对于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执法大队建立台账,予以登记。第三章一般适用规定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行政违法行为,应二人以上,着统一制式服装,主动出示证件,风纪仪表整洁端庄,行为、语言文明。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前,应调查取证、制作文书,并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法律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第十条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具体办案人员决定;对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法人处以5000元或对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法人处以1万元以下

6、罚款的行政处罚,由执法大队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报法制科审查并形成意见,报局长决定。第十一条-14-对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或对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和其它重大行政处罚,以及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决定,由执法大队负责人提出意见,报法制科审查并形成意见,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二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四章简易程序第十三条当事人违法事实确凿,依法应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

7、1000元以下罚款以及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适用简易程序。第十四条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以及有关权利;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行政执法人员应将当场处罚决定于二日内报执法大队备案。第十五条处以20元以下罚款的,应当场收缴,处以20元以上罚款的不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形的,应告之当事人缴纳罚款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但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应向当事人出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第五章一般程序第十六条-14-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的行政处罚外,公民、法人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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