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6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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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顺市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63项)行政许可(13项)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处理意见及理由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追责对象范围备注1行政许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8号)附件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3项。安顺市司法局保留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

2、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实地查看,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共性)有

3、关部门、行业法律、法规、文件等规定。安顺市司法局基层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安顺市司法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基层工作科科长、进驻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32行政许可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执业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70项、《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4号)附件2第4项安顺市司法局保留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

4、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实地查看,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共性)有关部门、行业法律、法规

5、、文件等规定。安顺市司法局律师公证科、安顺市司法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安顺市司法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律师公证科科长、进驻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633行政许可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71项《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4号)附件2第5项安顺市司法局保留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

6、请材料进行审查,实地查看,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共性)有关部门、行业法律、法规、文件等规定。安顺市司

7、法局律师公证科、安顺市司法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安顺市司法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律师公证科科长、进驻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634行政许可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72项《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4号)附件2第6项安顺市司法局保留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实地

8、查看,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许可法》第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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