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环境保护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共99项)

安化县环境保护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共9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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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化县环境保护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共99项)序号事项名称类别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备注1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

2、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第四款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县环境保护局2权限内建设项目(含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

3、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除应当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县环境保护局3原市级权限内的环评文

4、件审批(具体项目由市级另行文,采取分步过渡的方式实施)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县环境保护局省直管县赋权394排污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湖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本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按省、市和县三级实施。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装机容量300MW以上的电力企业

5、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排污者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其它需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的,由排污者提出申请,其所在地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颁发排污许可证。《湖南省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目录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委托下放到县级审批.县环境保护局5危险废物转移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

6、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县环境保护局6污染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主席令第9号)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

7、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县环境保护局39第二十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制度。需经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项目审批部门方可批准项目立项。自主决定立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15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

8、批复的,视为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4年主席令第34号)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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