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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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州市司法局台州市公安局台司〔2015〕130号台州市司法局台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台州市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公安派出所调解室工作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司法局、公安局:现将《台州市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公安派出所调解室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台州市司法局台州市公安局2015年12月18日—9— 台州市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公安派出所调解室工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公安派出所调解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浙江省司法厅、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警调衔接”机制

2、建设的意见》(浙司〔2013〕127号)和《浙江省“警调衔接”机制操作规程》(浙司〔2015〕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台州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在公安派出所设立调解室(以下简称“驻所调解室”),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并指派人民调解员驻所受理和调解符合“警调衔接”范围的事项。公安派出所办公用房紧张的,可在派出所临近的地方设立驻所调解室。第三条各乡镇(街道)调委会、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要分别明确1名领导,共同负责警调衔接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等。第四条驻所调解室工作职责:(一)受理由公安派出所委

3、托的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民间纠纷,组织调解员及时开展调解,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二)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9— (三)积极参与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四)组织开展对社会矛盾纠纷的调研,掌握、预测矛盾纠纷的动态和发展规律,及时向党委、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社情民意,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第五条驻所调解室工作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二)引导调解与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相结合;

4、(三)尊重当事人的救济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依法定途径寻求救济;(四)对复杂、疑难或群体性社会矛盾纠纷由驻所调解室组织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和其它相关行政部门互相协作,联合调处。第六条驻所调解室工作纪律:(一)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二)不得侮辱当事人;(三)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第七条驻所调解室调解处理纠纷,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公开进行:(一)涉及个人隐私的;—9— (二)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三)当事人要求不公开调解的。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未成年当事人

5、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场。第八条驻所调解室受理纠纷范围:(一)非警务类纠纷;(二)因民间纠纷引起,符合调解范围的治安案件中的民事责任事项处理;(三)适用当事人刑事和解案件中的民事责任事项处理;(四)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的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或需要公安机关协同调处的纠纷。第九条驻所调解室调解纠纷,在调解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第十条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提出回避要求的,应及时报告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如回避理由充分,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调换调解主持人。第十一条—9—

6、 公安派出所接到适用人民调解的各类警情,对不能当场处置完毕的,办案民警在依法做好案件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经办民警依规程分别填写《委托人民调解函》或《移送人民调解函》,报派出所值班领导同意后委托驻所调解室进行调处。公安派出所先期调查的各种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调解室调解的依据一并移交。第十二条驻所调解室对情况复杂、多次调解无效、跨区域的非警务类矛盾纠纷以及需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解的矛盾纠纷,应当报送乡镇(街道)综治中心或者县(市、区)社会矛盾排查调处中心。第十三条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人民调解的,经当事人双方填写《人民调解

7、申请书》,由驻所调解室直接受理,调解室应认真进行审查,如属人民调解范畴,应当进行调解;如认为构成刑事、行政案件,不属调解范围的,应当移送公安派出所或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四条驻所调解室受理案件后,应当进行登记、询问、调查取证、调处。调解过程中,驻所调解室应及时向案件经办民警反馈调解进展情况;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盖章),并加盖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经办民警存档一份。驻所调解室对公安派

8、出所移送的矛盾纠纷应在15日—9— (鉴定时间除外)内完成调解工作;确属情形复杂,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应当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属委托调解的纠纷,还须征询公安派出所同意,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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