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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师范大学文件宁师研〔2014〕11号关于下发《南京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修订)》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根据国家和江苏省关于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最新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对《南京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宁师研〔2012〕10号附件2)进行修订。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南京师范大学2014年6月27日南京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而制定。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本校按哲学、经
2、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十二个学科门类授予博士或硕士两级学位。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学位委员会由25—2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2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委员由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部分教授担任,年龄一般不超
3、过63岁。学位委员会委员兼任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委员会)委员。在特殊情况下主任委员可指定临时委员。—9—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与评估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学位与评估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第五条学位委员会按学院设置学位分委员会,协助学位委员会开展工作。各学位分委员会由7人或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校学位委员会委员为当然委员。各学位分委员会由所在学院教授委员会按照《南京师范大学关于全面推进学院教授委员会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师委字〔2011〕42号)的文件精神负责组建。第六条学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定本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
4、办法;(二)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三)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定;(四)批准各学位分委员会通过的硕土、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五)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审定本校拟申报的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拟申报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审定或撤销我校招收博士生的指导教师资格;(六)研究并处理学位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对撤销学位作出决定;(七)对本校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八)审议批准上报参加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优秀硕士、博士论文评选的学位论文;(九)完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第七条学位分委员会的主要
5、职责:—9—(一)通过授予博士学位的提名,报校学位委员会审定;(二)通过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四)审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联席会议批准;(五)审查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表现、课程学习和科研情况及学位论文水平,作出是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决定;审查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六)审查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的学历、经历、课程考试成绩及论文水平,作出是否接受学位申请的决定;(七)根据校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完成其委托与布置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学位
6、与评估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执行国务院、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政策、规定、决议;(二)执行本校学位委员会的规定和决议;(三)起草本校学位工作的文件、组织会议、负责受理向本校申请学位的具体工作。第九条校学位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作出重要决定或进行投票表决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投赞成票,即为表决通过。第三章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第十条—9—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是受院学位分委员会的委托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考查的机构,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其施加影响。第十一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委员会一般由担任过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专
7、家组成,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答辩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可以列席学位论文答辩会,但不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五人组成,委员一般由担任过博士生或硕士生指导教师的专家组成,委员会主席由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答辩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可以列席学位论文答辩会,但不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第十二条各学科提出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学位分委会资格审定后报研究生院备案。第十三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答辩工作。答辩前每位答辩委员必须预先审阅论文内容,答辩时要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答辩后应认真讨论、公
8、正评议。学位论文答辩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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