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持续健康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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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电信持续健康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WTO的成员国。随着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际竞争国内化成为必然趋势,国内各产业、各部门都面临着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机遇和新挑战。电信业是关系国计民生和信息安全的重要部门,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先导产业,为进一步推进电信体制改革,全面适应WTO《基础电信协议》下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维护正常的电信市场秩序,确保民族通信运营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我们认为,下面几个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电信立法进程须加快电信改革需要《电信法》纵观世界各国电信体制改革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规律,各国都是从电信立法入手,在法律

2、规定的框架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规范的变革,让改革有条不紊地分步实施。美国、英国、日本及欧盟成员国概莫能外,他们的电信改革也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成功。我国目前的电信体制改革没有专门的基本法可以遵循,主要依靠政府的行政决策。政府部门试图在体制改革完成以后,通过立法解决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这种做法虽然有着决策迅速,易于在短时间内推广的特点,但是由于没有公认的理论基础,没有明确的目标,既不能保证尊重法律权威,也不能确保遵循市场规律,使得改革中的电信企业和其他电信运营商感到茫然。将改革程序、举措和目标法律化的过程,就是一个多方面人员参与、各方面利益平衡的过程,涉及整个电信行

3、业兴衰的改革。不经过这样一个过程,难免因为某些局部利益使得整个改革出现偏差。2001年,中国电信首次出现了增量不增收、收入急剧下降、增速显著放缓的情况。虽然固定放号数量再创新高,累计新增用户3500万户,固定用户总数达到1.79亿户,但中国电信的收入增长不明显,收入增幅显著下降,仅为5%,较上年下跌13个百分点,不仅大大低于中国移动20%、中国联通58%和整个通信行业14.7%的增幅,而且低于国内生产总值7.9%的增幅。这是中国电信从1984年以来首次低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在各行各业增强企业竞争能力,迎接WTO挑战的时候,这种局面亟待扭转。电信竞争呼唤《电信法》经

4、过多年的改革,我国的电信行业已经市场化了,竞争的电信市场已经形成。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各个主体、各个方面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行为都要遵守法律规范,一旦出现纠纷,一般也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解决。从管理的角度看,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手段是最强有力和最常用的手段,行政管理、政府干预逐步淡化成为辅助手段是必然趋势。从市场主体的角度看,法律法规则是各自利益的强有力保护手段。目前正处在电信体制改革和转换的时期,电信法律法规的缺乏和管理力度不一造成了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例如IP卡市场的无序竞争,异地卡、折扣卡充斥市场;电信增值业务市场无证经营、多头管理现象共存;价格战与互联互通的限制战

5、此起彼伏等等,不胜枚举。根据我国政府对入世所作的承诺,中国电信市场将在6年时间里逐步走向全面开放,民族电信企业面临着对手更强、范围更广的新一轮竞争。如果没有一部完善的法律来规范国内的电信市场,将直接影响到国际电信合作及境外电信企业与中国电信企业在中国本地的竞争、合作与往来,直接影响国内电信业的有序发展。为处理好国家、企业、消费者的关系,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制定一部兼顾各方面利益,保证竞争秩序的《电信法》。法制建设需要《电信法》从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每一个行业都需要根据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并由全国人大颁布一个基本部门法,例如《铁路法》、《公路法》、《电力法》等

6、等。而2001年全国电信业务收入预计完成3500亿元,电信固定资产投资完成2460亿元,总资产超过1万亿元,用户达到3.24亿户,全国普及率达到25.3%。这样一个规模庞大、涉及千家万户的行业,又是新世纪知识经济的代表和推动器,却仅有一个层次较低的《电信管理条例》而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这与党和人民“依法治国”的要求就有相当的差距了。WTO规则对电信立法的要求加入WTO以后,我国电信监管要符合《基础电信协议》及《第四议定书》、各成员方提交的承诺表、最惠国待遇豁免单和《关于电信管理准则的参考文件》的要求。其核心是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无差别地向缔约方承诺部分或全部开放

7、国内的基本电信服务市场。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是《基础电信协议》中的四项根本原则。根据这些原则要求,在入世以后,我国电信监管的形式和内容都要发生新的变化。2000年9月底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和日前出台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反映了当代通信和信息技术进步的要求,考虑了国际接轨,但由于种种因素所限,还有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如在促进“三X融合”、独立管制机构、普遍服务等方面都没有予以进一步明确,其法律效力和层次方面仍然需要上一个台阶。因此,应当加快制订以《电信法》为核心的信息通信业管理和管制法规,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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