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与刑事法理论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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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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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和解与刑事法理论的融合和规定作支撑,也需要有刑事程序法在制度上保障其实施,刑事和解作为刑事法领域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要注重与刑事法理论的互动。刑事和解不仅涉及犯罪、刑罚和矫正等刑事法理论问题,还涉及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刑事司法活动,体现了学科之间的互动和补充。“只有密切的、组织上有保障的合作,才能期望刑法和犯罪学与其相邻学科,适应纷繁复杂和瞬息万变的社会要求。一、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理论的互动与融合(一)犯罪本质认识的转变法益侵害说和社会危害性说是关于犯罪本质认识的两种主流学说。社会危害性说主要为苏联和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所采用,认为

2、犯罪是对社会的危害,是犯罪的阶级性的体现。随着社会价值追求的转变,公民法律意识提升,社会危害性说遭到诸多质疑,将“社会危害性”逐出刑法学领域,而代之以“法益侵害性”的理论主张,近些年在我国刑法学界已经处于绝对优势地位。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反过来说明,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所以刑法所干预的只能是侵害法益的行为。《刑法》第13条所规定的犯罪定义,指明了犯罪是侵犯法益的行为。将“法益侵害”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具有优越性:规范性、实体性、专属性。刑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要求受到刑罚处罚的

3、行为不仅对个人而且对社会具有侵害性是确定不变的原则,刑法干预的只能是那些侵害个人法益同时也侵害社会法益的行为。因此,在犯罪本质问题上,国家和社会原本是融合的而非对立的,也不是非此即彼的,只是在考虑不同利益时的侧重点不同,所以应该把社会危害性和个人利益的保护结合起来考虑,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实现双赢。刑事和解正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由于犯罪是对个人的侵害,因而被害人针对自己所遭遇的侵害,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具有自主决定权,此处就包含与犯罪人的和解。同时,犯罪也是侵害社会的行为,因而在被害人与犯罪人和解基础上,国家仍然具有最后的决定权,即被害人与犯

4、罪人之间的和解协议由相关司法机关确认后才具有法律效力。(二)刑罚权理论的发展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刑罚权专属于国家,国家垄断刑罚权的行使,刑法先祖贝卡利亚曾说:受害的公民个人可以宽免侵害者的赔偿,然而他难道也可以通过他的宽恕同样取消必要的鉴戒吗?使犯罪受到惩罚的权力并不属于某个人,而是属于全体公民,或属于君主。某个人只能放弃他那份权利,而不能取消他人的权力。但是,虽然从法的层面上,犯罪被理解为侵害国家和社会的行为只能由国家统一掌控刑罚权,但从根本上说,被害人始终是具体而现实存在的。这种僵硬的司法理念造成的后果是,即使被告人由于犯罪受到刑罚处罚,

5、但被害人除去一时的快感和报复心理,什么也没有得到。也感觉不到司法正义的存在。因此,犯罪发生后,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可以建立一种沟通机制,可以基于各种需求和现实条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和解,达到双方权利义务的相对平衡。这时就需要国家刑罚权作出部分让步,给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提供一定的空间,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合理合法的解决纠纷。此举充分体现了刑事和解的人性化的考虑,符合当前社会的主流价值追求。就制度化的刑事和解而言,从国家刑罚权的理解,其与刑罚权是相互融合的。无论从现有的国家刑罚权的存在,还是从刑罚权的运行状

6、况来看,都为被害人和犯罪人的和解保留了空间。因此,刑事和解作为一种现行刑事司法活动的补充,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的作用都是显而易见的。(三)刑法的价值追求对刑事和解的影响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其最终的目的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刑法作为公民与国家之间在刑事领域依法订立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划清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界限,越界的人应受到惩罚是无可厚非的。刑事和解的出现,打破了这种平衡,其提供了一种新的解决刑事纠纷的方式,虽然具有人性化的特征,但是现实中公民经济状况的差异可能会影响刑法正义价值的实现。刑事和解虽然用非刑罚处罚方式解决纠

7、纷,但是解决方式不仅限于金钱责任,其只是追求一种相对的平等,任何有利于实现刑法公平正义价值的方式都可适用。二、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的互动与融合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准则。若要在现行刑法内部设置一种新的制度,必然需要其与基本原则相互融合。(一)刑事和解与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取向相同罪行法定原则,是现代世界各国刑法中普遍认可的基本原则,也是刑法理性发展的结果。罪与刑的法定化,罪与刑的明确化是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此外,罪刑法定主义还包含着防止罪行擅断,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刑事和解是以犯罪人认罪为前提,根据犯罪人的罪行轻重

8、和人身危险性大小,对负有不同刑事责任的犯罪人区别对待,对经刑事和解可能减弱社会危害性和降低人身危险性的犯罪人,或从轻从宽、或从快从简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正、合理地分别给予犯罪人处罚,其因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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