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于死刑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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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对于死刑的限制死刑是意在剥夺犯罪人的生命的一种刑罚。生命被剥夺后的不可恢复性使得死刑作为最严酷的刑罚而一直饱受争议。我国在保留死刑的同时一直坚持“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在刑法上对于死刑也作出了诸多的限制。在实体上的限制主要有死刑的适用罪名、罪行、对象和死刑缓期执行,在程序上的限制主要有死刑审判程序、死刑复核制度和死刑立即执行的监督程序。通过一系列规定对死刑的适用进行了限制,一方面保持了死刑对于犯罪的威慑力,另一方面也能够最大限度上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死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意在剥夺犯罪人的生命的一种刑罚。生命被剥夺后的不可恢复性使得

2、死刑作为最严酷的刑罚而一直饱受争议。一方面,死刑剥夺生命的极刑,对于犯罪人本身具有极大的震慑力,能够起到很好的犯罪预防作用。另一方面,也正是死刑的巨大震慑力,使得许多犯罪人在面对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会更加地无所顾忌,在一定程度上断绝了犯罪人改过自新的道路,违反了《刑法》惩罚犯罪,预防范围的目的。目前,废除和限制死刑已经成为死刑发展的一大趋势。我国从1979年颁布的第一部《刑法》中就规定了死刑的适用,最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死刑的适用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从总体来说,我国《刑法》对于死刑的态度也在逐步地进行限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3、。一、实体限制(一)死刑的适用罪名从1979年《刑法》开始,我国一直奉行“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但这一政策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并没有很好地得到体现。1997年《刑法》作为一部具有创新意义的刑法,在1979年《刑法》的基础上提出了许多符合现代刑法意义的概念,如罪刑法定原则等。但在死刑的适用罪名上,依然没有作出很大的改变。1997《刑法》中涉及死刑的罪名有70个,使得我国成为世界上死刑适用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在适用罪名上对死刑的限制主要表现为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其中较之前的刑法规定减少了13项死刑罪名。其中涉及的

4、常用罪名有:盗窃罪、走私文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信用证诈骗罪等。从上述修改中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刑法》开始在经济类犯罪中不涉及暴力的罪名上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这是我国《刑法》限制死刑的一大进步。(二)死刑的适用罪行死刑必须作为惩罚犯罪人的最终手段来适用,即非判处死刑不可。而衡量是否必须判处死刑在很大程度上要考虑犯罪人的罪行问题。《刑法》第48条明确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罪行极其严重并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主要根据犯罪的性质、手段、情节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考量,罪行极其严重必须是上述条件都达到极其严重的情形。对于司

5、法机关来说,则需要对于犯罪人的罪行作最大限度的解释,根据犯罪事实的客观情况并结合犯罪人的主观情况,严格死刑的适用。(三)死刑的适用对象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包括审判前、受审时、羁押时等与审判相关阶段怀孕的妇女。这是国际上对于死刑适用对象的通常限制。《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于死刑的适用对象作出了新的规定,即审判时年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该修正案对死刑的适用对象在年龄上限进行了明确的限定,既顺应了当前国际上限制死刑适用对象年龄上限的趋势,也

6、使得死刑的适用更加具有人道主义精神。(四)死刑缓期执行我国死刑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其中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我国《刑法》关于死刑适用的一种独创性制度,对于死刑的限制使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对于应当判处死刑但不必立即执行的犯罪人,可以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制度。而犯罪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之后,只要在缓刑期间没有再次发生故意犯罪,则在2年期满之后将减为无期徒刑。如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在2年期满后,可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说,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制度是对死刑的一种极大的限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死刑的极端震慑力,使得犯罪人

7、在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仍拥有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实现刑法的根本目的。二、程序限制(一)死刑审判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其第一审法院应当为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此规定直接排除了基层法院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案件的管辖权。从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相对于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具有更为专业的审判队伍以及更加丰富的审判经验,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可能判处死刑案件得到公平、公正以及符合刑法规定的审判。在审判程序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6年发布《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中明确指出对于一审判

8、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对于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犯罪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也应当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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