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2125365
大小:53.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0-27
《刑法构建的虚假诉讼》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刑法构建的虚假诉讼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虽然确立了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对虚假诉讼构成何种犯罪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司法实践中对于虚假诉讼行为的惩戒力和威慑力严重弱化。在刑法中增设虚假诉讼罪,对于强化虚假诉讼打击力度,维护公平公正、稳定有序的司法秩序以及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尤为重要。一、我国有关虚假诉讼定性的论争及评析对于如何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分歧,下面就主要存在的几种观点作简要探讨:(一)虚假诉讼行为构成诈骗罪目前,刑法学界
2、有相当一部分学者持这种观点,认为诈骗罪的表现形式既可以是直接诈骗,即行为人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直接向财产所有人行骗,也可以借助国家权力直接实施其行为。对行为人借助诉讼程序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应按照三角诈骗的原理,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也称已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建议书,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将诉讼诈骗行为一律以诈骗罪处理。然而该说所不能克服的缺陷在于,首先从罪刑法定主义来讲,有罪类推是绝对禁止的,把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进行扩充解释,将虚假诉讼行为认定为诈骗罪,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其
3、次虚假诉讼与诈骗罪所侵犯的犯罪客体也不尽相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虚假诉讼侵犯的是复杂客体,除了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国家正常的司法程序,因此,诈骗罪客体不能涵盖虚假诉讼客体的外延,将虚假诉讼纳入诈骗罪欠妥。(二)虚假诉讼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该观点认为虚假诉讼要借助法院判决的强制力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而不是直接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因此不符合诈骗罪中“被害人自愿交付自己的财物”以及“受骗人与被害人具有同一性”的特征,不构成诈骗罪;相反,虚假诉讼是要借助法院判决的强制力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把虚假诉讼看成一种胁迫方式更为
4、恰当,更接近敲诈勒索罪的特征,然而,虚假诉讼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不尽同。就敲诈勒索罪来说,是指行为人通过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向他人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构成该罪必须有客观上的威胁或要挟的行为方式,无论威胁或要挟,都要致使他人在精神上产生恐惧,具有压制他人的心理存在。但是在双方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案件中,被告清楚知道原告根本没有证据或是明知原告持有的证据是伪造的,甚至是双方恶意串通的,当然认为自己不会败诉,甚至该“败诉”有可能是行为人所追求的,并不会因为对方提出虚假诉讼或虚假的诉讼请求而担心自己败诉就将财物交与原告,被告
5、人交付财物并非因为恐惧心理,而是法院判决的强制力。因此虚假诉讼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三)虚假诉讼单独入罪说即在刑法中增设虚假诉讼罪,例如,赵秉志教授认为对于诉讼诈骗而言,确立一个罪状详细、外延适当的独立的诉讼诈骗罪(或诉讼欺诈罪)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将诉讼诈骗行为纳入诈骗罪中,或者创设一个新的罪名来处罚诉讼诈骗中的部分行为的观点,都难免有失偏颇。许多学者也认为,近年来,诉讼欺诈案件呈现日渐增多的趋势,但各地法院对虚假诉讼的处理又不尽相同,不少法院认为此种行为不构成犯罪,只作为民事纠纷处理。这种处理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诉讼欺
6、诈的风气,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因此,将诉讼欺诈行为单独规定为“诉讼欺诈罪”,写入刑法,不但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也具有现实的紧迫性,这既是理论发展的要求,也是现实生活的要求。笔者认为单独入罪说更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应对虚假诉讼行为,行为犯罪化应符合下列条件:第一,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并且为社会绝大多数人所不能容忍并主张以刑法规制;第二,其他制裁力量不足以抑制这种行为,只有动用刑罚才能充分保护合法权益。因虚假诉讼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且对其现实规制力度有限,更凸显了增设虚假诉讼罪的必要性。虚假诉讼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所当然
7、具有刑事可罚性。二、虚假诉讼罪的罪状表述及法定刑配置关于虚假诉讼的界定,尽管理论存在争议,但是对于虚假诉讼的核心要素并不存在多大分歧。一般来说,就主观目的来看,行为人实施虚假诉讼的目的在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就行为方式而言,行为人一般是通过虚假的事实提起诉讼、骗取审判机关作出错误的裁判;就行为结果而言,行为不仅必然侵犯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而且及可能侵犯公司财产所有权。因此在确定本罪的罪状时,需要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核心要素加以体现:结合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虚假诉讼罪的罪状可表述如下: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
8、真相、伪造证据等方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欺诈手段骗取仲裁文书、公证文书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申请法院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执行的妨害司法活动客观公正性的行为。虚假诉讼的法定刑的配置方面,既要与虚假诉讼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体相当又恰当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