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企业技术改造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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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于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本条例共六章三十六条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技术改造推进第三章  技术改造实施第四章  鼓励措施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技术改造,优化投资结构,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山东制造强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

2、域内企业技术改造的推进、实施及其相关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改造,是指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模式,对现有设施、技术工艺、管理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  企业技术改造应当以企业为主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实行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优化存量资源配置与扩大优质增量供给相结合、改造提升传统动能与发展壮大新动能相结合,全面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建立健全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工作机制,制定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技术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企业加快技术改造。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税务、统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企业技术改造相关工作。   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批准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企业技术改造相关工作。

4、  第二章  技术改造推进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科学制定重点行业和领域发展规划,完善和落实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财政、金融、土地、节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品牌建设等政策,引导企业开展下列技术改造:   (一)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进行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   (二)推进制造业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深度融合,拓展网络信息技术的深入应用;   (三)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劳动生产率,对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配套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四)提高供给质量和水平,发展先进产能,进行产品品种、品质提升改造

5、;   (五)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对落后、低效产能进行淘汰、置换、改造;   (六)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防治环境污染、加强安全生产,进行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环境保护和安全设施改造;   (七)推动产业链延伸和产业集聚发展,对布局分散的产能进行整合改造;   (八)国家和省鼓励的其他技术改造活动。   第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重点领域和产业发展规划,定期制定并发布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南和重点项目导向目录,引导社会资金等要素投向,激发企业自主升级改造的动力。   设区的市、县(市、区)

6、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发布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南和重点项目导向目录,确定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属于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的,依法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手续,由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国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许可目录清单并简化许可手续,为企业技术改造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实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承诺制度

7、。对不新增建设用地且属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许可目录清单以外的项目,企业在办理承诺手续后即可开工建设。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承诺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制度,并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除环境影响或者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外,不需要履行环评手续。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建设的项目,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未发生国家规定的重大变动情形的,不需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

8、民政府应当制定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等控制指标和约束措施,建立以单位土地面积实际产出效益为导向的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制度,限制低效产业的土地、能源等要素供应,加快落后产能淘汰和低效企业改造提升。   第十二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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