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财产上担保物权的顺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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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财产上担保物权的顺位规则:当同一财产上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担保物权时,如何确定各担保物权的顺位?本文在分析了担保物权并存的特征和顺位原理后,可以指出:确定担保物权顺位应当以公示公信为基本原则,遵守转担保物权优先于原担保物权规则、直接占有优先规则和善意第三人担保物权优先规则;其中,公示公信原则统领各规则,规则以各自的适用范围为限发挥指导作用,形成一个顺位规则体系。  关键词:担保物权;顺位规则;公示公信原则  :1003-4625(2010)11-0081-05 :F832.4 :A    在以《物权法》为主的担保物权法立法中,允许

2、动产抵押权的存在,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标的未作严格区分。这导致我国在同一财产上担保物权并存的概率比其他国家都要大。然而,我国在这一问题上的立法和判例非常少,甚至仅有的粗线条的规则之间尚有冲突,对此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则为数寥寥。因此,加强担保物权并存时顺位理论的研究,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亟待进行。下文将同一财产上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担保物权时各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列为研究对象,分析担保物权并存的特征和担保物权顺位的本质,对担保物权顺位的一般规则进行表述。需说明的是:其一,假设会出现各种类型的担保物权并存,对各类担保物权并存是否存在不作论证;

3、其二,不包括担保物权顺位的变化,即一个担保物权消灭,其他担保物权顺位改变的问题。    一、担保物权并存及顺位的理论表述    (一)同一财产上担保物权并存的特征  依我国物权法是否明确规定,我国担保物权可分为:典型担保物权和非典型担保物权。典型担保物权即我国《物权法》、《担保法》明确规定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非典型担保物权主要指学界和实务界指出的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当然,随着担保实践和理论的发展,涌现出一些新的担保形式,如按揭担保、融资租赁等,因界定性质的复杂和其原理不具有代表性等方面的原因,这里未将其纳入研究对象的范围。所以,依担

4、保物权的不同,担保物权并存又可以分为:典型担保物权之间的并存、非典型担保物权之间的并存、典型担保物权和非典型担保物权之间的并存。然而,不论何种形态的担保物权并存,都应有以下特征:  第一,从现象上看,必须是同一财产上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担保物权。即“一物保数债”,而非“一债数物保”。同一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法律承认的财产权利。存在于同一物上的数项担保物权之种类,既可以为异类(如抵押权与留置权),也可以是同类(如两项抵押权)。但是,它们必须附着于同一财产上,存在于不同财产上的各个担保物权之间,则不发生并存问题;至于存在于同一财

5、产的全部价值上还是部分价值上,则在所不问。  第二,从时间上看,各担保物权须在存续时间上有交叉。即在就担保物实现债权时,担保物上同时存在着数个担保物权。如果一项财产上在先设立的担保物权消灭后再设立或成立新的担保物权,两个权利碰不到一起,则不发生并存问题;而且原来并存的担保物权之间任何一个消灭,并存关系也随之消失。  第三,从产生过程上看,并存的数项担保物权各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引起,并存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一方面,同一法律事实不可能引起两个担保物权的产生,自然不可能引起并存问题。并存的担保物权,无论是约定产生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各担保物

6、权关系的内容是不同的,是由不同的法律事实引起的。另一方面,担保物权具有附从性,担保物权法律关系附从于其担保的债权法律关系,因此,各债的关系不同导致担保物权法律关系也一定是不同的。如果各担保物权担保的是同一债(包括同一债权的不同部分),那就是“一债数物保”或共同担保,而非我们要讨论的担保物权的并存。例如:某人以其私家车为抵押向甲借钱,后因欠修理费又被乙留置。这就出现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并存。其中,借贷关系引起抵押关系,产生抵押权;而修理关系引起留置关系,法律规定了留置权。可见,抵押权和留置权分别因借贷和修理这两种不同的法律事实引起,又分别存在于

7、彼此独立抵押权关系和留置权关系之中,分别依附于彼此独立的甲、乙债权。  第四,从效果上看,并存的担保物权之间须发生或可能发生效力上的竞争。民事权利并存问题的实质,是数个民事权利同时存在但又不能同时得到满足,而相互竞争。因此从权利并存的效果来看,必须存在效力上的相互排斥、相互竞争。如果,数个权利之间不可能发生效力争先,那也就没有讨论各担保物权顺位的必要了。担保物权效力之间的争先,主要表现为效力实现顺序,即哪一个担保物权优先获得满足。在担保物权发生并存时,不管哪个担保物权优先行使与实现,都将会对其他担保物权的行使与实现产生消极影响,导致其削弱

8、乃至丧失,因此,各担保物权人都希望自己之权利能优先行使并最大限度地实现。换言之,担保物权之间也不可能没有效力竞争,这是由担保物权本质上是一种物权决定的。  此外,真正的效力竞争还要求各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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