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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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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4月11日经交通运输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8年5月17日-3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4月11日经交通运输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8年5月17日-3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
2、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取得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33-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
3、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取得的资质等级在下列业务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一)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二)取得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三)取得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
4、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四)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大桥项目的监理业务; (五)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隧道项目的监理业务;-33-(六)取得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工程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七)取得水运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大、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八)取得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5、 (九)取得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十)取得水运工程专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水运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分级标准见本规定附件3。第三章申请与许可第七条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本规定附件1、附件2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 第八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3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
6、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当向第八条规定的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章程和制度;(四)监理工程师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名单;(五)企业、人员从业业绩清单;(六)主要试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清单。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将人员、业绩、仪器设备等情况,录入全国或者省级交通运输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全国或者省级交通运输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
7、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属于交通运输部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在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副本。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运输部。-33-交通运输部自收到申请人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属于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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