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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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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布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03]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计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科技厅外经贸委厅: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指导废电池污染防治工作现批准发布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请遵照执行附件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科技部商务部二OO三年十月九日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1总则11为引导废电池环境管理和处理处置资源再生技术的发展规范废电池处理处置和资源再生行为防止环境污染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2、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制定本技术政策本技术政策随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适时修订12本技术政策所称废电池包括下述废物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各种一次电池包括扣式电池可充电电池等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铅酸蓄电池以及其他蓄电池等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各种用电器具的专用电池组及其中的单体电池上述各种电池在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报废产品过期产品等上述各种电池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混合下脚料等混合废料其他废弃的化学电源13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废电池的分类收集运输综合利用贮存和处理处置等全过程污染防治的技术
3、选择并指导相应设施的规划立项选址设计施工运营和管理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14废电池污染控制应该遵循电池产品生命周期分析的基本原理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全过程管理和污染物质总量控制的原则15废电池污染控制的重点是废含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逐渐减少以至最终在一次电池生产中不使用汞安全高效低成本收集回收或安全处置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以及其他对环境有害的废电池16废氧化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应该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法规标准进行管理17鼓励开展废电池污染途径污染规律和对环境影响小的新型电池开发的科学研究
4、确定相应的污染防治对策18通过宣传和普及废电池污染防治知识提高公众环境意识促进公众对废电池管理及其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有正确了解实现对废电池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19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鼓励性经济政策等措施加快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废电池分类收集贮存资源再生及处理处置体系和设施建设推动废电池污染防治工作110本技术政策遵循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总体原则2电池的生产与使用21制定有关电池分类标识的技术标准以利于废电池的分类收集资源利用和处理处置电池分类标识应包括下述内容需要回收电池的回收标识需要回收电池的种类标识电池中有害成
5、分的含量标识22电池制造商和委托其他制造商生产使用自己所拥有商标电池的商家应当在其生产的电池上按照国家标准标注标识使用专用内置电池的器具生产商应该在其生产的产品上按照国家标准标注电池分类标识23电池进口商应该要求国外制造商或经销商在出口到我国的电池上按照中国国家标准标注标识或由进口商在其进口的电池上粘贴按照中国国家标准标注的标识24使用电池的器具在设计时应该采用易于拆卸电池或电池组的结构并且在其使用说明书中明确电池的使用和安装拆卸方法以及提示电池废弃后的处置方式2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氧化汞电池根据国家有
6、关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汞含量大于电池质量0.025%的锌锰及碱性锌锰电池2005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含汞量大于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逐步提高含汞量小于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在一次电池中的比例逐步减少糊式电池的生产和销售量,最终实现淘汰糊式电池26依托技术进步通过制定有关电池中镉铅的最高含量的标准限制镉铅等有害元素在有关电池中的使用鼓励发展锂离子和金属氢化物镍电池简称氢镍电池等可充电电池的生产替代镉镍可充电电池减少镉镍电池的生产和使用最终在民用市场淘汰镉镍电池27鼓励开发低耗高能低污染的电池产品和生产工艺使
7、用技术鼓励电池生产使用再生材料28加强宣传和教育鼓励和支持消费者使用汞含量小于0.0001%的高能碱性锌锰电池鼓励和支持消费者使用氢镍电池和锂离子电池等可充电电池以替代镉镍电池鼓励和支持消费者拒绝购买使用劣质和冒牌的电池产品以及没有正确标注有关标识的电池产品3收集31废电池的收集重点是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铅酸电池等废弃的可充电电池以下简称为废充电电池和氧化银等废弃的扣式一次电池以下简称为废扣式电池32废一次电池的回收,应由回收责任单位审慎地开展目前,在缺乏有效回收的技术经济条件下不鼓励集中收集已达到国家低汞或
8、无汞要求的废一次电池33下列单位应当承担回收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的责任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制造商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进口商使用充电电池或扣式电池产品的制造商委托其他电池制造商生产使用自己所拥有商标的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商家34上述承担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回收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自己商品的销售渠道指导组织建立废电池的回收系统或者委托有关的回收系统有效回收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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