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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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吉林省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吉林省户籍的下列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2、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2007年8月1日《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施行以前发生的第(三)项中“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第(六)项事项不予办理。第三条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公布、执行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第二章申请残疾等级评定的基本条件第四条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

3、级。第五条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本细则第二条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第六条 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第七条 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第三章申请残疾等级评定的材料第八条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书面评残申请。内容包括:本人基本

4、情况,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等情况。(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申请人申请后出具的书面意见。(三)负伤时首次就诊医院的病历复印件。因职业病致残的,应提交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和病历;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应提交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四)提交2名以上现场目击证明人出具的对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情形证明(由证明人本人签名),及证明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证明人身份的证明材料。(五)申请人10张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六)交通事故负

5、伤致残的,须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七)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须提交负伤当年及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或者单位所在地机构编制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致残时为行政编制人民警察、公务员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证明,人民警察还须提交授予现警衔的命令或《人民警察警衔变动审批表》复印件。(八)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等人员,须有负责组织指挥的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九)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6、,须有县级(含)以上见义勇为办公室评定其为见义勇为人员材料、公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讯问笔录、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十)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须有县级(含)以上见义勇为办公室评定其为见义勇为人员材料。第九条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书面评残申请(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内容包括:入伍时间、退伍时间、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等情况。(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申请人申请后出具的书面意见。(三)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是指军人个人档案中,由其所在部队作出的法

7、定有效涉及其本人负伤部位、致残情形、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书面记载。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军人服役期间负伤时首次在军队指定医院就诊的病历复印件。职业病致残的,须提交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和病历复印件。医疗事故致残的,须提交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四)提交2名以上战友出具的对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由证明人本人签名),以及证明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证明人身份的证明材料。(五)申请人10张近期2寸免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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