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筑企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苏州市建筑企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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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建筑企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一、为鼓励建筑企业不断完善自身信用,依法履行社会诚信义务,进一步完善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江苏省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苏信用办〔2016〕47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快推进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苏住建办〔2015〕13号),制订本办法。二、建筑企业信用修复是指建筑企业

2、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按照一定条件,经规定程序,获准停用或缩短失信行为记录使用期限,重建信用的过程。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建筑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报送的建筑企业失信信息的修复工作。三、本办法所指的失信记录是指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并被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记录的失信信息(包括失信“黑名单”信息)。四、本办法中所指的信息采集部门是指在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中报送建筑企业失信信息的苏州市及市辖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市本级委托执法

3、机构)。五、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5-(一)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二)该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半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一)因发生亡人事故被记录、且公示时间不满1年的失信行为信息。(二)1年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或1年内有3次及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三)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四)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半年的。(五)1年内同一类失信行为已修复1次的。(六)建筑企业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

4、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七)市、县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认为存在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七、信用修复程序如下:(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原企业失信行为信息采集部门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二)受理申请。原企业失信行为信息采集部门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如果有第六条规定相关情形出现的,则不予受理。-5-(三)提出修复意见。决定受理的,由原企业失信行为信息采集部门根据申请人整改情况及管理要求,提出修复意见,并填写《信用修复意见书》(见附件2)报送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四)公示。

5、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信用修复意见书》后,对拟同意实施信用修复的相关意见,在苏州诚信住建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社会法人或自然人提出异议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原信息采集部门重新审定申请人失信行为、评估整改情况,并提出意见。(五)数据处理。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中完成数据处理。八、企业失信信息修复期间,应在该信息上打上标识,不影响其公示与处理。九、相关建筑企业在办理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造成修复失当的,将作为建筑企业的

6、失信记录,录入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并列入黑名单,在苏州诚信住建网上公开。十、由有权部门作出决定并在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记载的失信信息,一旦按规定办理信用修复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获悉后3个工作日内,在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中完成数据处理。十一、本办法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十二、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5-附件1:信用修复申请表编号:申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日期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E-mail失信事实及处罚结论整改情况(可附页)信用承诺本人承诺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相关材料

7、真实有效,否则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并在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中记录。签字:(盖章)备注备注:1.企业提出申请时,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2.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填写工商注册号。-5-附件2:信用修复意见书编号:部门(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E-mail申请日期信用修复申请人信息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办人姓名经办人联系电话经办人E-mail失信事实及处罚结论信用修复机构修复意见整改审查情况修复意见□同意信用修复,该记录停发□同意信用修复,该记录使用有效期缩短至:年

8、月日□不同意信用修复日期:单位盖章:备注备注: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填写工商注册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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