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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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18号黑龙江、吉林、辽宁、大连、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内蒙古、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新疆、青海、宁夏、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为贯?,财政部、商务部决定将西部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中部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资金合并为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用于支持《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

2、0〕3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原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区所辖市县给予有关政策支持的函一县两区比照享受西部开发有关政策的复函》(国西办综〔2006〕42号)等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确定享受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政策的地区的外经贸事业发

3、展。为了规范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外经贸区城协调发展挺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以下简称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管理,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地区外经贸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西部地区和东北指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确定的享受中、西部有关政策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政策的地区。第三条区域协调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地区外经贸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

4、商务部共同管理并制定资金分配原则,无偿分配有关地区使用。第二章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第四条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二)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三)符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原则;(四)符合木地区外经贸形势发展的需要;(五)符合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原则。第五条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向如下:(一)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三)支持进出口结构调整,促进服务贸易发展;(四)支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五)支持承接国际产

5、业梯度转移;(六)支持国际间经贸学术、人员交流合作等,促进外经贸能力建设;(七)支持外经贸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搭建贸易促进信息平台;(八)支持外经贸领域重大课题的研究与论证;(九)支持贸易便利化环境建设;(十)其他有利于促进本地区外经贸发展的事项。第三章管理要求和程序第六条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是本地区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商务部门负责确定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支持重点,提出资金使用计划,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支持重点和使用计划,提出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监管要求和确定拨付程序,会同商务

6、部门对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有关地区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要切实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共同制定管理科学、程序严谨、操作性强的具体资金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第八条有关地区制定的资金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本地区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具体用途;(二)项目申请者的资格、条件以及累计使用资金的限额,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三)项目申报、评审、批准、验收程序和资金拨付程序;(四)专家评审委员会和项目评审专家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五)区域协调发展资金各管理方的职责和义务;(

7、六)区域协调发展资金使用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七)区域协调发展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办法;(八)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单位违反规定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及处罚方式。第九条区域协调发展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有关地区商务部门应建立项目库,并进行科学管理。第十条有关地区应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受商务、财政部门委托,对项目进行评审。第十一条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和资金总量共同确定年度项目计划,并于区域协调发展资金下达后的2个月内报财政部、商务部。年度项目计划上报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计划,财政部、商务部可

8、要求有关地区修改后重新上报。第十二条项目计划及评审结果应在省级商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效果目标等,以便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第十三条每年商务部根据区域协调发展资金总体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商财政部同意后,由财政部将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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