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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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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XX大学法律本科毕业论文学生姓名:学号:班级:专业:系别:指导教师:
3、目录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二、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三、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四、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五、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
4、论精神损害赔偿{摘要}多年以来,我国学术界经过不懈的探讨及司法实践,在精神损害赔偿理论研究方面虽然有所发展,审判实践中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目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不够成熟完善,尚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本文从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内涵出发。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对象、原则、赔偿数额等方面作了一些探讨。{关键词}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
5、 侵权行为引 言伴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化进程的推进,我国政府、民众对人权及其相关、相邻权益认识日益深化,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已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1993年8月7日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首次使用了“精神损害赔偿”的称谓。如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自己权益保护的要求日益迫切。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问世和实施不仅是我国人权制度的完善、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但是现有汗毛法规及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对象、赔偿原则及请求赔偿数额等问题规定的不是很具体明确
6、,缺陷还很多。且操作性不强,造成法官判案各行其是,有必要进行完善。1.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7、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理论上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学说。广义说认为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失。精神痛苦主要指公民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心理上的痛苦,导致公民精神活动出现障碍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精神利益的损失是指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如名誉受到毁损、肖像权受到侵害等带来一些利益的损失。狭义说认为,精神损害就是指公民因其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心理上的损害。也就是说公
8、民的人格权遭受侵害而使其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这些不良情绪在学术上通称为精神痛苦。我本人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应是指狭义说所讲的精神损害即指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导致的精神痛苦。而广义说认为精神损害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并且法人具备精神损害,这种观点我认为不妥。精神利益的损失就是指人格遭受侵害致使一些利益的损失,此种侵害及损害是导致精神损害的根源,也是精神损害能够获得赔偿的前提。但它本身不是精神利益的损失及精神痛苦的双重赔偿。这不仅将使法官因为无法确定人格人格利益的价值(如姓名的价值、名誉的价值、肖像的价值等)而无法计算赔偿
9、的金额,即使能够计算也会使受害人获得过高的不应得到的赔偿。对于法人也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说法,我认为这种观点不妥法人作为一个社会组织、不可能像自然人那样具有思维活动、心理状态和精神现象。法人的人格权遭受侵害,是不可能产生精神痛苦的,也不可能遭受精神损害至于法人的精神利益的丧失或称为人格利益的侵害本身也不是精神损害,在法人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损失,主要是财产上损失,当然如果法人不能证明其遭受了财产损失,并不一定会否认侵害人格权的构成。在此情况下,法人不能主张财产赔偿,但可以以其他民事方式追究维护其利益。
10、所以我认为狭义
11、说所指的精神损害赔偿更符合法律要求。1.二、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即指何种侵权损害情形下予以赔偿的问题。目前我立法仅规定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受害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法定范围,显然过于狭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进步,人们对精神生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精神损害需要赔偿的案件也越来越多,而立法现行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明显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为此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分颁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它规定:1、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
12、,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削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4.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予以依法受理。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3、自然人死亡之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公德的其
13、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14、1.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的隐私。2.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3.非法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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