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拓展与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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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拓展与改良[摘要]行政赔偿肩负着宪法与行政法的双重期待,担当着控制行政权和保障公民权的历史使命,故自其诞生之日起就享受着广泛的关注与宠爱。而作为直接关乎着公民权之救济疆域的行政赔偿范围,依然偏安于其狭小的一隅,难以适应我国宪政发展需求。因此,有必要从立法例、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侵权损害范围三个方面入手对我国行政赔偿范围加以拓展,并进行制度性改良。期许通过此探究,对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行政赔偿范围;立法例;侵权行为范围;损害赔偿范围  []D922.1[]A

2、[]1671—6639(2012)03—0022—08  引言  行政赔偿作为宪法与行政法的宠儿,也只是近代宪政的产物。在“君权神授”、“国王不会为非”[1]以及“绝对主权”等观念盛行的岁月中,行政赔偿根本不可能有栖身之所。伴随宪政理念的深入人心,人民主权的宪政思想得到普遍认同,行政赔偿才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利的博弈中逐渐赢得了生存的家园,并在人权保障的宪政诉求的推动下不断发展。但是,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并未能在法治浪潮中阔步向前,其范围、程序以及赔偿标准已

3、与当下中国之法治发展、人权保障诉求相去甚远。在本文中,笔者仅试图就其中最受诟病的行政赔偿范围部分略表对其拓展和改良之拙见。通常言之,行政赔偿范围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国家对行政活动中哪些损害相对人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国家赔偿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活动中所遭受的哪些损害[2]。也即可赔偿性的行政侵权行为的范围和行政赔偿侵权损害的范围。它体现了国家对行政活动的责任限度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求偿范围。作为问责行政主体,让各种因行政权的运用所遭致的损害都能享受国家赔偿之行政赔偿范围,毋宁构成行政赔偿制度乃至国家赔偿

4、制度的重要环节和核心内容。然而,“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规定,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法治国家‘人权本位’的时代特征和国家公务中最大限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时代精神”[3]。适应当下中国的政治改革、经济发展、法治发展的需要,完善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立法例;拓展行政侵权行为的可赔偿性范围——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内部行政行为、公共设施致害在行政赔偿范围中进行明确;扩充行政赔偿侵权损害的范围,已成为完善行政赔偿制度之必须。  一、行政赔偿范围立法例之改良  行政赔偿范围的立法例,也称行政赔偿范围的立法确定方式,即国家在

5、行政赔偿立法中规定行政赔偿范围的方式方法。立法例的模式及内容是决定赔偿范围大小的首要因素。从世界范围来看,行政赔偿的立法例主要有三种:一是概括式,是指国家赔偿法对于行政赔偿范围采取概括规定的方式,不具体列举赔偿事项。这种立法例所规定的赔偿范围极广,凡是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事项,都可以要求赔偿[4]。日本即是采取该种方式的典型代表,如日本《国家赔偿法》第1条第l项规定:行使国家或公共团体公权力之公务员,就其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过失不法加害于他人者,国家或公共团体对此应负赔偿责任;第2条第1款规定:因道

6、路、河川或其他公共营造物之设置或管理有瑕疵,致使他人受损害时,国家或公共团体对此应负赔偿责任。二是列举式,也即国家赔偿法对于行政赔偿范围采取列举式的规定方式,具体规定行政赔偿的事项。凡是没有列举的事项,不在行政赔偿范围之内。如法国的行政赔偿范围是通过判例式来确定[5],也即是一种判例汇集列举的方式。三是混合式,是采用概括式与列举式并用的方式规定行政赔偿范围,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的方式。如美国、英国、瑞士等国家都是采用这种既有列举性条文的详细规定又有概括性规定条款的立法方式。  概括式的立法例尽管对行

7、政赔偿的范围有着很宽泛的规定,但是却缺乏明确性,具体的赔偿范围都需要从抽象的规定中去提炼,因而失之具体的操作性,很容易在实践中引起纷争。而列举式的立法例又难免会陷入“挂一漏万”的困境,也并不利于公民权益的保护。我国《国家赔偿法》借鉴外国的经验选择了第三种混合式的立法例,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的规定,具体而言其采取的是一种列举式的肯定﹢概括式的肯定﹢列举式的否定﹢概括式的否定的立法例。应当说,混合式的立法例还是比较科学的,“这样规定,既吸收了概括式避免‘挂一漏[摘要]行政赔偿肩负着宪法与行政法的双重期

8、待,担当着控制行政权和保障公民权的历史使命,故自其诞生之日起就享受着广泛的关注与宠爱。而作为直接关乎着公民权之救济疆域的行政赔偿范围,依然偏安于其狭小的一隅,难以适应我国宪政发展需求。因此,有必要从立法例、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侵权损害范围三个方面入手对我国行政赔偿范围加以拓展,并进行制度性改良。期许通过此探究,对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行政赔偿范围;立法例;侵权行为范围;损害赔偿范围  []D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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