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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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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结算INTERNATIONALSETTLEMENT第六章信用证重点掌握信用证的基本概念、内容、性质和业务流程掌握《UCP600》的主要内容理解信用证的形式及信用证的修改知识点了解信用证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理解常见信用证的特点及使用第一节信用证概述一、信用证的产生和发展托收基础上演变而来,克服了托收的缺陷,银行作为第三者充当中间人和担保人,从而解决了进出口双方的顾虑。信用证属于逆汇出口商有三大顾虑:1.出口方将货物出运后,进口方能否按时付款?2.出口商不希望买主找到真正的供货人并与其发生直接联系。3.出口方一般说来弄不清进口国政府的外贸管理和外汇管制情况。进口方也有两大
2、顾虑:1.出口方能否按时交货?2.进口方在付款前怎样才能核实即将运来的货物确系他所订的货物呢?这批货物的数量、质量、品种、规格、包装等各项特殊要求是否符合买卖合约的规定呢?二、信用证的定义信用证(LetterofCredit,简称L/C)是银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简单地说,信用证是银行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这个条件就是要求受益人提供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即“单证一致”、“单单相符”。信用证的作用保证出口商安全收款,进口商安全收货;银行为进出口商提供资金便利,使相隔很远、互不信任的商人能进
3、行贸易。信用证是较完善的结算方式,但是它给进出口双方的保障只是相对的、一定程度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开证行受益人(出口商)1申请开证2寄信用证通知行3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案例分析1我国某公司经通知行收到一份国外信用证,该公司按信用证要求将货物装船后,在尚未交单议付时,突然接到开证行通知,称:“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已经倒闭,本开证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那么开证行做法是否正确呢?三、信用证的性质和特点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UCP600》第七条A款明确规定:“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承付。”B款规定:“开证行
4、自开立信用证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责任。”可见,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一旦开出信用证,就表明他以自己的信用作了付款保证,并因此处于第一性付款人的地位。由此可以看出,案例分析1中开证行的做法是错误且无理的。因为,信用证一旦开立,开证行就要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使开证申请人倒闭,开证行仍应履行付款责任。案例分析2:我国A公司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8月份装船,后国外开来信用证将装船期定为8月15日前。但8月15日前无船去美国,A公司立即要求美商将装船期延至9月15日前装运。美商来电称:同意修改合同,将装船期、有效期顺延1个月。该公司于9月10日装船,15日持全套单
5、据向指定银行办理议付,但被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议付。试问议付行的做法合理吗?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它不依附于贸易合同而独立存在。《UCP600》第四条A款规定:“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可见,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贸易合同的修改、变更甚至失效都丝毫不影响信用证的效力。由此可以看出,案例分析2中议付行的做法是合理的。因为美商来电同意装船期、信用证有效期展延,相当于合同的修改而信用证并没有修改,该公司9月10日的装船提单与信用证规定的8月15日前的装船日期明显不符
6、,理当拒绝议付。案例分析3:某开证行按照自己所开出的信用证的规定,对受益人提交的,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单据履行了付款责任。但进口商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后,发现单据中的提单日期是倒签的,于是进口商立即要求开证行退回货款并赔偿其他损失。试问:进口商的要求合理吗?3、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它处理的对象是单据。《UCP600》第五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UCP600》第十四条a款规定: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开证行须审核单据,且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因此,银行的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业务,是
7、不管贸易合同、不管货物、不管单据真伪、不管是否履约的“四不管”业务。唯一要求是“单证相符的原则”。“单证相符”强调的是单据内容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而不是指单据真正的内容相符。因此,案例分析3中进口商的要求不合理。案例:国内某出口公司收到由香港某银行所开立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销售合约规定,货物包装条款为:“均以三夹板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2箱一捆,外套麻袋”;信用证却规定:“均以三夹板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2箱一捆”。在该交易背景下,开证行的付款责任独立于进口商的付款责任,为信用证与销售合约互相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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