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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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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裁决的后果主义论证 内容提要:后果主义论证是法律论证的一种形式,是实现合理的司法裁判和证成裁决结论的重要要素。司法中后果主义论证关注不同裁判方式所带来的可能后果,通过评判不同的后果来选择裁决结论。与一般情境中的后果论不同,司法裁决的后果主义论证主要出现在法官为正当化案件裁判所进行的二次证明中,它是基于可欲后果的证立,这种可欲后果是裁决的逻辑后果或一般后果。 Consequentialistargument,asonejustificationformoflegalarguments,isa
2、nimportantelementofachievingandjustifyingjudicialdecision.Itconcernsthatvariousfashionsinjudgmentinesake.paredinordinarycontext,consequentialistargumentofjudicialdecisionmainlyexistsinthesecondaryjustificationprocessoflegalargument,iddot;佩迪特在其编撰的《后果论》
3、一书中写到:大致说,后果论是这样一种理论:一种特定的选择是不是一个行动者已经做出的正确选择,这要看这种决策的相关后果,要看这种决策对世界的相关影响。[1]400据此可以看出,后果主义论证思想主张任何行动、规则或策略等的选择都应该考虑其将带来的可能后果。对于实践推理而言,后果论既涉及到当前考虑或争论中的行为或决定,又牵涉到据以做出或抵制该种行为或决定的理由,它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通过考虑做出某一选择所导致的相关后果来看清这种选择是否具有正当性的本质。 随着人们对法律理论的深入研究,以及对后果论命题更
4、为广泛的分析,后果论在司法活动中的应用价值得到重视,特别是随着实践理性哲学在司法理论中的充实发展,后果主义论证开始成为作为理性论辩的法律证立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②。阿列克西认为,法律论证应被看作是普遍实践论辩的特殊形式(亦即特殊命题),虽然理性法律论辩不可能保证作为结论的法律决定的百分之百的正确性,但是当法律论证符合理性论辩的规则和形式时由它达到的结论就可以被称为是正确的。[2]361在外部证成问题上,他提出当法律论辩需要被充实的时候,作为实质论述形式的一种不可承受的论述就要投入使用。这种不可承受的
5、论述实质即是后果主义论证,具体来说,当证立下列主张,即通过语言使用规则e;)对某个规范R的解释I是不允许的,那么就表明这将导致不可承受的、无意义的、不可理喻的或以类似的术语表达的结果。这样一个不可承受的结果用状态Z来代表,至少按照论辩参与者的观点看,这个结果应被看作是禁止的(OZ)。[2]348麦考密克以司法判决赖以成立的推理过程为研究主题,将司法裁决的证明活动视为实践理性得以应用的重要分支,强调法律推理的正当性,正是正当性以及与之相关的通过论证获得结论和强调理由的一般性、合理性,既表明了法律论证
6、的特征,又使得法律推理成为一种合乎法治要求的活动。这样,在承认法律推理中的非规则因素的正当地位时,引入后果的论辩就成为重要的方法。以他之见,在两个相互抵触的规则之间做选择,也意味着在两种被认为是相互对立的社会行为模式之间做选择,对于选择哪个规则之间的区别就在于获致的后果大为不同,正是这种后果的差异决定了区别的内容。[3]98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需要后果主义论证是司法裁决自觉遵循实践理性的要求和体现。从现实司法方法的应用看,后果主义论证则集中表现在法官对法律漏洞的修正上,这可以从限缩解释、扩张
7、解释和比较解释等方法中看出。我们知道,法律解释活动实际上是一种构建和应用不同形态的法律解释论点的过程,法律解释规则的确立、各种形态法律解释论点运用的先后序列,从根本上说是基于不同形态法律解释论点本身的基本含义及其所体现和代表的一些基本的社会价值。[4]172对此,后果主义论证的重要作用就在于它是法官确认并区分出社会价值中各种各样且往往相互竞争的不同方面的重要思路。质言之,通过后果论的观点与操作方法,裁判案件的法官识别并辩明在复杂的法律判断中交织在一起的不同路径,以谋求某种解释经过后果考虑后总的来说
8、比其他可能的解释都能更好地体现法律叙述,更好地解决纠纷,实现司法目的。 除了以上分析,司法裁决需要后果主义论证的进一步理由还可以从后果主义论证与其他法律论证形式的关系方面获得说明。就实现合理的司法裁判和证立裁决结论来说,法律论证中有多种论述形式可以使用,例如一致性论证、可普遍化性论证和协调性论证等论述形式都能够为获得司法裁决的正当性理由做出贡献,然而,从法律论证所要实现的证成司法裁决以得到法律上的正确和受众普遍接受之目标上来看,各种论证形式都因有自己的一定缺陷而难以完全自足地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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