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装标识(食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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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包装标识标注 与食品安全监管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教育中心研究员王瑞萍Email:wangrp618@sina.com食品包装标识、标注 与食品安全监管前言第一讲预包装食品第二讲散装食品、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与声称保健品(食品广告与食品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法》与食品标签、说明书)第三讲食品包装标识、标签的特别要求前言一、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内容(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二)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1、食品经营者的义务(主体)2、食品经营的法定条件与要求(环境)3、食品(客体)(三)食品现场检查违禁食品(十一类);食品标识、标注;食品检验食品安全监管指与食品安全(急性、亚急性、慢性危害

2、)有着直接或间接关联的内容食品监管还包括主体准入、公平竞争、商标、广告等二、法律体系——(一)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体系法律层面:《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法规层面——《特别规定》——专项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糖料管理暂行办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规章层面:卫生、质检、农业、环保、工商等部门规章和联合规章(注:地方法规《河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政府规章《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二)食品标签标识监管的法

3、律体系♣法律:《食品安全法》♣法规:1/《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3/《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章与国家标准:1/《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质检、卫生、农业、环保等部门规章三、疑惑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及标准一般由卫生、质检、农业等部门制定,是否应当依据其规定进行查验,一直以来是困扰各个监管职能部门的一个问题,包括工商部门。各个监管职能部门长期以来有一个习惯性的认识观念,就是职能部门监管的法律法规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本部门或本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

4、章,似乎其它部门发布的规章与本部门毫无关系,也不能够作为本部门监管的法定依据。四、食品包装标识的法定概念《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标识方式:粘贴、印刷、标记标识载体:食品食品包装标识内容: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使用方法、生产者或销售者信息标识形式:文字、符号、数字、图案及其他食品标签的概念参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2食品标签food label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第一

5、讲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概念,两个特征:1/预先定量2/预先包装一、无标签食品认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28条(九)《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九)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6条(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6条二、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规定(一)应标未标或标注不完整(包括警示说明、适宜人群、营养成分等)认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28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第一,9项内容强制标注第二,婴幼儿和特定人群营养成分和含量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6条(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6条(二)其他不符合规定链接:《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48

6、条(资料1)1、标注不清楚、不明显,不易辨识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48条第二款定性,依据第86条处罚;2、标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48条第一款定性,依据第87条第(六)项处罚。3、标注不真实的——虚假、夸大有规定的法律条文(见桔黄色字体)《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问题产生纠结点:对《食品安全法》第48条理解。疑问:

7、《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关于真实性的要求,是指食品标签的第42条全部内容应当真实,还是仅指“食品成分与含量”应当真实?第一种理解:指第四十二条全部内容那么,凡是不真实表明第四十二条内容的,均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48条第三款和第86条第(二)项规定处罚。第二种理解:指“食品成分与含量”而言那么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表明不真实,则分别按照不同的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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