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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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3年11月)为激励广大研究生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秉承“科教融合、育人为本、协同创新、服务国家”办学理念,践行“博学笃志、格物明德”校训,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特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学籍在我所的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第二条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国科大根据当年财政部、教育部下达计划按比例分配。博士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

2、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国家奖学金必须足额发至获奖者本人。不得替代、拆解国家奖学金,不得以获得国家奖学金为理由停发或扣发其它已获得或应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第三条评选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科大及我所各项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学期间获得过国科大优秀学生荣誉称号,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第四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获得国家奖学金:一、在学期间受到过国科大纪律处分者;二、学位课考试或必修环节考核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或不通过者;三、由于个人原因,在各种实验、实践环节中严重损坏仪器设备或出

3、现安全责任事故者。第五条直博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选。硕博连读生按申请时的学籍注册培养层次参与评选。第六条评选工作开始时已毕业答辩的学生、在职生、港澳台学生、留学生不在国家奖学金评选之列。硕士生四年级、博士生六年级、硕博连读生和直博生八年级学生不参评国家奖学金。第七条评审组织:成立所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7或9人组成,负责国家奖学金的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所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党委副书记或纪委书记/学位评定委员会

4、主任或副主任,研究生部主任、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担任委员。评审委员应出席评审委员会会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由根据培养层次、各学科专业分别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各小组学生的初选工作。评审小组由老师代表(含研究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等)和学生代表10-15人组成。第八条评审内容:硕士研究生评审内容包括:思想品德和社会工作(20%)、课程学习成绩(50%)、科研工作(30%)等方面。博士研究生评审内容包括:思想品德和社会工作(20%)、课程学习成绩(10%)、科研工作(70%)等方面

5、。第九条评审材料:一、《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二、课程学习成绩单;三、科研成果目录(发表论文、专利、获奖情况等)。第十条评审程序:一、本人申请。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自愿申报,应在规定时限内如实填写并向研究生部提交《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和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参评的事迹或成果应为自正式入学至申请截止日期之前取得。曾获评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的参评材料应是获得国家奖学金之后取得的,不得与前一次申报材料重复。二、资格审核。研究生部根据评审条件负责审核申请人的评选资格,公布有效申请人名单。三、名额分配。按当年在学人数分配各评审小组初选名

6、额,初选名额为当年国家奖学金名额的150%。四、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初选。申请人向评审小组做工作报告并答辩。在国外联合培养或在外地出差无法回所答辩的,依据书面材料评审。评审小组以不记名方式评分,按照各项评审内容加权统计评分,按评分高低依次产生候选人,评审小组按分配的名额评审确定初选学生名单,报所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五、所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公正、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研究确定初选获奖学生名单。评审委员会以不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初选结果应获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初选结果须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候选人填写《研究生

7、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提交国科大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六、表彰奖励。国家奖学金评选结果经教育部备案批准后,国科大发文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表彰,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本人学籍档案。第十一条争议及违规处理一、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所公示阶段实名向所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所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所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国科大公示阶段向国科大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二、学生在评选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参评成绩、事迹和成果有弄虚

8、作假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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