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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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乡镇卫生院基本标准》的通知鲁卫医发〔2014〕2号各市卫生局:为进一步促进乡镇卫生院持续健康发展,切实提高基层群众的健康保障水平,按照原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农卫发[2011]6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1]36号)和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意见》(鲁卫医发[2014]1号)等文件要求

2、,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乡镇卫生院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乡镇卫生院是农村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承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卫生管理职能,在构建基层首诊、分级诊疗、急慢分治、双向转诊、上下联动的医疗服务新格局中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乡镇卫生院建设与发展,将其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扶持、管理和指导,主动协调解决人才、资金等突出问题,推动乡镇卫生院在

3、服务百姓健康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乡镇卫生院要适应当前新的形势和要求,对照《基本标准》,明确功能定位,全面履行职责,坚持走均衡、协调发展的道路,努力做到预防与医疗齐头并进、管理与服务相得益彰,真正发挥好自身的优势和作用。二、加强管理,提升水平《基本标准》是我省乡镇卫生院准入的依据,是乡镇卫生院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乡镇卫生院服务需求出发,加大公共卫生人员、住院医师、护理人员、管理人员的培养培训力度,做好全科医师、急诊医师和康复医师(治疗师)培养工作,强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落实和考核,切实提高基层卫

4、生人员服务能力和水平。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基本标准》和《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2008]142号)规定,优化基础设施建设、建筑布局和服务流程,加强医疗设备配置管理,配齐配好基本设备器械(详见附件1),积极推进服务环境净化、绿化、美化建设,提升群众看病就医感受。要合理拓展服务范围,根据自身能力开展适宜技术,注重向疾病恢复期患者提供基本康复医疗服务,注重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特点,向基层群众提供更加多元、更加有效、更加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三、规范服务,保证质量乡镇卫生院要突出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理念

5、,以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为主题,全面推进标准化建设,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制定的临床管理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扎实开展“三基三严”培训,开展与乡镇卫生院功能任务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质量监控,定期对其运行、质量与安全监测基本指标(试行,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指标)进行监测,引导乡镇卫生院改进质量、改善服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按照“内容只增不减、标准只升不降”的原则对基本指标予以适当调整,并做到定期监测、定期公布,监测结果原则上每年

6、公布1次,有条件的地方可争取每半年公布1次。四、加快进度,确保实效标准化建设周期原则为2年。乡镇卫生院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对照标准和要求,抽调精干力量,明确责任分工,强力推进落实,确保各项任务指标按期实现。在乡镇卫生院自评的基础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市卫生局的统一安排,负责对符合《基本标准》的乡镇卫生院进行考核,2015年年底前,全部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对自评成绩较好的乡镇卫生院,可适当缩短建设周期。各市卫生局要尽快制订本地区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的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安排,搞好考核人员培训,并对考核结果

7、进行汇总、分析、抽查,抽查比例由各市确定,对抽查情况与考核结果存在明显差异的县(市、区),应要求其重新考核或由市卫生局组织考核。我厅将组织专家对各市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各地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如有困难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与厅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处联系。联系人:于晓刚联系电话:0531-67876359传真:0531-67876263电子邮箱:sdyz6155@163.com山东省卫生厅2014年1月15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山东省乡镇卫生院基本标准一、功能定位乡镇卫生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8、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能。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重点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全科医学诊室、康复治疗室、感染性疾病诊室。(二)医技辅助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含中药房)、检验室、X线室、治疗室、处置室、超声室、心电图室、手术(麻醉)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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