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施尧村村民诉村委会案再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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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施尧村村民诉村委会案再评析从权力角度难以充分证明村委会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这是实践中僵化运用《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所致。受到美、英司法审查受案标准的演化的启示,从公共职能角度重析村委会被告资格,人民法院以被告不适格为由做出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决定或许是错误的。  关键词行政诉讼公共职能被告资格法律授权组织  简介:王洁,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09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何鸣,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D920.5:A:1009-0592(2011)12-086-02

2、    案情简介:  2003年4月7日,南昌施尧村的43名村民因149亩耕地被强行征用、土地补偿款不到位等,一纸行政诉状将本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施尧村村委会依法召开村民会议,公布村务、财务;依法撤销《施尧村关于建象湖农民公寓土地补偿决定》。2003年6月10日青云谱区法院行政裁定书上称:“被告施尧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是不适格的被告。”驳回了村民的起诉,这起被法律界认为是“全国首例村民状告村委会”的行政诉讼案,由于始终被法院认为被告主体不合格而“流产”  一、本案焦点及对现有观点之评析 

3、 本案焦点集中于两点:一是就受案范围而言,需要解决处理决定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二是就被告资格,需要解决村委会是否是合格的行政诉讼被告。从学界现有的观点来看,主要是从第二个角度进行分析的。  (一)完全否定说  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的规定,村委会属于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村委会作出的决定是村民自我管理的结果,它要么没有法律的授权,要么虽有法律授权但因“法定职能不等于行政职能,法律法规对于权利的规定也并不都是授予行政权力”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故而村委会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应成为行政诉

4、讼的被告。  (二)“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下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肯定”说  认为村民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村委会享有一定的行政职权。例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权村民委员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基层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经营管理。该法实施条例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先向村委会提出用地申请,由村委会报人民政府批准。所以,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集体土地,向政府申报村民的用地申请等,是村委会的法定职责。因

5、此,村委会完全可能根据法律的授权在特定领域和范围内成为协助管理者,并因此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上述是从村委会行使权力的来论证其是否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也即以村委会是否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而决定其能否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实际上将村民委员会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难度即在于此:由于村委会的职权由国家法律授予,所以符合“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个形式要件,但由于实质标准的阙如,是否可以纳入行政诉讼,立法上本身并没有明确的回答。  首先,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村委会的职权相当广泛,这些职权是否一定就具有公权力属性,

6、其实是难以确定的。随着时代需要不同,公权力与私权利可以互相转换的,仅从法律条文本身很难确定一项职能是“公的”还是“私的”。就村委会而言其职能具有多种属性:第一种是作为集体财产的管理人,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以集体财产所有权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对村民实行经济管理,具有民事权利性质;第二种是作为农村社区的管理者,维护社会秩序,提供公共产品。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治安,组织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兴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等,这些权利也不是公权力。第三种是作为基层政府行政的受托人,受基层政府的委托实施

7、一些行政行为,审批宅基地,开具结婚登记所需证明等等,具有行政权力性质。  其次,村委会享有行政权力性质的权利不能笼统地说是国家法律授权的,因而是国家行政权力。如《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的仲裁职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机构的公证职能、但仲裁行为和公证行为并不纳人行政审判范围。另外,村委会管理性行政权力是作为公共行政组织享有的权利,非国家行政权力,如:负责执行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有权自行组织自己的机关并确定其成;拥有自己独立的经费,并有权自行使用和支配;对于其自治范围内的事务(村务)有权自为议决并执行,不受国家的指挥

8、命令等。  可知,从法律授权角度来分析,将村委会定性为法律授权组织,其行使的是国家行政权力,因而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观点,其论据并不充分。现在,试着从公共职能的角度来分析以求结论。  二、以公共职能视角对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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