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辐射安全及防护监督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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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办法为了贯彻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31号令),保护环境、保障人员安全,提高我省辐射环境监管人员对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监督管理水平,使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和程序化,特制定本办法。1监督组织体系省环保厅:对全省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拟定核技术利用项目的全省年度监督计划;负责组织其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项目验收;负责辖区内所有核技术利用项目的辐射监测;负责省级发证单位的监督检

2、查;协助环境保护部对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州辐射环境监管机构:根据的年度监督计划,制定所辖范围内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并报省厅备案。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参加省环保厅组织的辖区内各类现场监督检查;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核技术利用项目整改情况的督察,并汇总与上报监督检查意见。2监督检查的目的、分类、模式与频率2.1监督检查目的为了保障公众利益,保护工作人员健康,促进核技术的发展,规范辐射单位的辐射安全和防护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到现场有针对性地核实辐射单位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有效性、核技术利用项目的人员配置合法性、项目运行的有关管理制度履行完

3、好性。以期发现有关辐射安全与防护的过失或潜在危险,及时提出整改措施与建议,避免大的辐射事故发生,降低辐射工作对公众、社会和环境的影响。2.2监督检查分类核技术利用项目种类繁多,同一类型的项目应用于不同的场所也存在着各自的特点。为了规范监督,统一要求,监督工作不因人因事发生变化,同时结合我省实际,特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利用情况进行归类,并制定相应的监督程序(详见附件1-16)。以下是16种分类情况:1g辐照装置2g远距治疗装置3g近距治疗装置4放射性废源(物)收贮5g射线大型实体检查系统6固定式Ⅱ、Ⅲ、Ⅳ和Ⅴ类源使用7移动式Ⅱ、Ⅲ、Ⅳ和Ⅴ类源使用8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

4、9放射性同位素销售10Ⅱ类非医用加速器11医用加速器12Ⅱ类非医用X射线机13医用X射线治疗机14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射线装置15Ⅲ类非医用射线装置16Ⅲ类医用射线装置2.3监督检查模式监督作为执法机构执法的一种形式,将随着执法的对象与诉求,制定不同的监督模式。对辐射单位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模式初步拟订如下四种。(1)日常监督检查;(2)许可证发放前的现场监督检查;(3)突发(包括举报)事件现场监督检查;(4)不定期的抽查式监督检查。2.4检查频次省环保厅对辖区内Ⅲ类以上对辖区内Ⅲ类以上放射源应用单位每年至少检查2次,Ⅳ、Ⅴ类放射源应用单位按比例进行抽查。各市州辐射机构

5、对辖区内Ⅲ类以上对辖区内Ⅲ类以上放射源应用单位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Ⅳ、Ⅴ类放射源应用单位每年至少检查2次。3监督程序监督程序包括监督的准备阶段、实施阶段,以及监督报告的形成等。3.1准备3.1.1查阅材料3.1.1.1许可证发放前的现场监督检查按照《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的要求,查阅申请材料。主要了解以下内容:业主的基本情况,如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联系方式、所有制性质、上级主管部门、辐射防护负责人、工作场所概况等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防护设施情况、放射源编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个人剂量档案、规章制度、人员培训情况、监测

6、方案及其事实记录和档案,应急预案等情况。3.1.1.2日常监督检查包括前述3.1.1.2的内容,被检查单位编写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历次检查记录,特别是对上次检查中曾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3.1.1.3突发(包括举报)事件现场监督检查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主要针对突发事件的起因于当前还存在的问题。另外还将查阅前述3.1.1.3的内容以及被检查单位历史上出现的事件、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情况。3.1.2制定检查计划监督检查计划将指导检查组的监督。监督计划将根据监督任务,分析监督对象的类别及其模式,提出检查组的人员构成和监督重点,并在协商的基础上确定监督时间。3.1.3

7、确定检查组根据检查计划,成立检查组。检查组分省级和市州级辐射环境监管机构两级。省厅负责的检查组由省辐射监督站、各市州辐射监督机构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监督检查人员的资质由省站另行规定);各市州辐射监督机构负责的检查组由本级辐射监督机构管理人员组成。检查组通常不少于2人,由组长确定各检查人员的职责,做到责任明确,各尽其职。3.1.4准备监督设备根据监督检查对象的特点,准备现场监测仪器和取证设备,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主要有:(1)现场监测仪器进入检查现场的监督人员必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和个人剂量报警仪,并至少携带一台便携式剂量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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