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茂林宪法思想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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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茂林宪法思想述评宪法的经典概念——“国家根本法”,是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对于推翻封建制度型构西方资产阶级社会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其产生于近代西方社会生活的基础上,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世真理。宪法学研究中,以西方中心主义指导下的宪法学研究范式,或多或少的存在着僵化适用西方经验的问题,甚至影响了宪法学中国化的正常发展。

2、2]宪法学中国化实质上是宪法学根本问题中国化,即宪法的终极关怀——“人的生存和发展”在我国社会的具体实现,如何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论的指引下,尤其是宪法社会学方法,来剖析宪法的终极关怀在我国社会的呈现,需要提出立足于我国现实国情之上又能放诸四海而皆准的宪法观念,从

3、根本上促进宪法的终极价值关怀与我国社会特殊的宪法需求相耦合。刘茂林教授敏锐的认识到这一点,提出了对经典宪法概念的超越,并对经典宪法概念的局限进行梳理。一、经典宪法概念的局限经典宪法概念源自近现代西方宪法所产生的特定社会环境,以西方特定的价值观为指导,力求构建一种以分权制衡为核心机制的模式化的宪法体制,以期求得良法之治前提之下的社会生活之和谐。观其本身于帮助构建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宪法秩序原有积极而深远的作用,简单地将源自西方社会生活实情的宪法秩序来生搬硬套为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复杂的社会环境构建一种所谓的民众、自由、进步的宪法体制则又是不适,一旦运用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研究方法去审视所谓的经典宪法概念

4、就会发现其适用于西方近现代特殊的社会环境而并不具有普适适用的可能,其局限性也不可避免地凸显出来。(一)逻辑局限性所谓经典宪法概念的逻辑局限性是其对近现代宪法现象抽象不彻底而产生的,仅仅停留在宪法实现手段的抽象而忽略了对宪法终极关怀的正当性需求的抽象,生硬的割裂了宪法概念的基础性价值与具体内容的辩证统一关系;完全忽视了近现代宪法产生和作用的特殊环境,想当然的(甚至怀有意识形态鼓吹之目的)将其普适化,使宪法的逻辑起点陷入混纯不明的状态。宪法经典概念的逻辑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其一,无法解决缺乏正当性而引起的逻辑与历史相脱离的局限,颠倒了宪法的终极价值关怀与实现手段的主仆关系,造成了宪法概念的界

5、定只能停留在形式主义层面的尴尬;其二,无法解决逻辑起点混沌不明甚至有可能产生两个相互对立的逻辑起点的困境,进而无法为明晰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对立统一的关系提供理论解决方案;其三,不利于明确宪法主体的概念和外延,妨碍了对社会组织侵害个人权利行为的救济。(二)文化局限性经典宪法概念文化局限性的位阶之所以紧随逻辑局限性之后,就在于通过此种立法技术中立化处理后得到的所谓民主的宪法体制已经成为了正当性的代名词,是否具有此种形式意义上的宪法体制成为了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存在宪法的标准,而且更值得反思的是虽然在严谨的西方宪法学者的眼中并不认同这一观点。具体来说,经典宪法概念的文化局限性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其

6、一,偏颇的价值观。有学者将其界定为特有的价值观,即经典的宪法定义及其宪法理论以其特有的价值观、模式化的宪法体制和严格的宪法主义形式,不认同甚至拒斥宪法的这种新的文化内涵,使其不可避免的具有文化局限性。其二,僵化的宪法体制。在此种偏颇的价值观的主导下,经典宪法概念所构建的宪法体制是以《人权宣言》第十六条为蓝本,构建出的一种以分权制衡为核心要素的宪法体制。具体到某一特定的国家而言只要此种宪法体制能够适应该国的实际国情,此种宪法体制就无所谓僵化可言;但很可惜的是经典宪法概念认为只有符合此种模式的宪法体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体制,此种宪法体制因将特殊性直指为普适性而僵化。其三,偏执的成文公法主义宪法观

7、。就宪法的分类而言,不成文宪法国家无法僵硬的归人此类宪法。(三)历史局限性根据学界通说,可以将经典宪法概念的历史局限性用三个关键词——资本主义、国家、法来进行界定,即宪法只是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而宪法又只适用于国家——公民社会,解决的是公民权利保障与国家权力配置的问题;最后宪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只能是法律规范。就欧盟或法兰西共同体的宪法实践而言,明显落后于社会现实。二、做为制度伦理核心的宪法观念要构建真正意义上的中国宪法学就必须促进宪法的观念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耦合,即将宪法学的终极价值关怀与我国特定的社会环境相统一,认识到我国当代特定的社会生活实情才是中国宪法学的活水源头,这也决定了我国人

8、民生存和发展所能达到的实际可能,并始终站在保障我国人民生存和发展实际需求的立场上去解决我国现实的社会问题。所以,研究中国宪法学首先应当考察我国社会生活的特殊性,方能消解当代中国社会中宪法实践与宪法精神的紧张关系。有鉴于此,刘茂林教授认为宪法应能做为型构政治共同体制度伦理——“善好社会”的元规范及其所形成的秩序,这就是中国宪法学理论上著名的宪法秩序理论,奠定了宪法学中国化的基石。宪法秩序应由其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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