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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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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视角下的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研究 :本文以大陆架划界的国际法为依据出发,论述我国对于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主张的性质分析和对日本划界主张的理性分析,进而为中国政府的原则立场提供法律依据,为解决这一争议寻求正当的法律途径和方法。 关键词:大陆架划界争议解决 随着世界各国迅速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加强,各国对资源的需求与日俱增。1968年联合国远东经济委员会组织勘探调查会发现东海蕴藏大量的石油资源,东海即成为中日之间的矛盾点。在东海划界问题上,日方一再反对中方提出的切实可行的措施,一意孤行导致目前东海问题的矛盾,也进一步激化了历史遗留的问题,
2、导致中日关系的不断恶化。 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的由来及原因 (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概况 1.大陆架概念及东海大陆架基本情况 大陆架概念最初起源于地质学,后来形成地理和法律上的区分。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是海岸向海延伸到大陆坡为止的一段比较平坦的海底区域,包括大陆棚、大陆坡和大陆边三个组成部分。法律上的大陆架概念,即法律上的大陆架终止在大陆边外缘的海床和底土。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的规定,大陆边包括沿海国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属于大陆的一部分。平均坡度约为1.7-2%,平均深度为6
3、0米,陆架边缘水深平均达130米,一般不超过200米。大陆架作为蕴藏资源丰富及开采相对便利的海域,加之其所具有的军事价值,不可避免地成为海洋邻国之间划界争端及资源争夺的争议焦点之一。 2.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的原因 (1)双方主张的划界原则不同 日本方面(包括韩国)一直以来认为,东海划界应该采取中间线原则,采用一国一半的解决办法。因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大陆架交错的国家应该经过协商解决划界问题。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依照中线原则。中国则主张在自然延伸和公平原则的基础上考虑一切有关因素通过协商加以解决。并认为中间线只是一种方法.只
4、有符合公平原则时才能被接受。 (2)双方对冲绳海槽的定位不同 中方认为,从地质构造和地形上看来,东海陆架与冲绳海槽是两个不同的单元。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大陆架的边缘是2500米的等深线,而东海大陆架是一个广阔而平缓的大陆架,向东伸延到冲绳海槽。即在水深2940米的断层戛然而止,所以所谓的共享大陆架根本就不存在。日本认为,日中两国处于共同大陆架.认为其东面的海槽马里亚纳海沟达10000多米深,所以它的外边才是真正的西北太平洋。因此.冲绳海槽其实是大陆架上的一个凹陷,并不是陆架的终点.马里亚纳海沟才是终点。这样日本就和中国
5、共大陆架,延伸原则在此不适用。 二、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主张的国际法分析 (一)中国划界主张的性质评析 1.自然延伸是公平标准的体现 在国际法中的公平概念就是《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关于公允与善良的含义相一致的。公平原则只能在当事国同意的前提下才能适用;必须把公平原则与公平结果的原则和方法联系起来,必须把一切有关情况全部考虑进行。无论是《大陆架公约》还是《公约》,无论是国际法院裁判还是国际仲裁,或是争端各方采取何种原则和方法,它所体现、所要求和所追求的都是划界的方法、结果和目标的公平合理。自然延伸方法划界是公平原则适用的最基本标准。中
6、国提出以自然延伸划分东海海域完全是结合中日两国在东海沿海地质、地理的实际情况提出的,也只有根据实际按照自然延伸划分才能真正体现公平的原则。 2.自然延伸符合国际司法判例 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对自然原则的科学性作了系统的理论阐述,指出,国际法赋予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系基于沿海国对陆地的主权,它的存在是根据事实从开始就有的。在1982年突尼斯一利比亚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再次提到自然延伸是所有权惟一基础的原则,并明确指出,《海洋法公约》第一部分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是主要标准,200海里距离在一定条件下是沿海国的权利基础。国际
7、仲裁庭在1985年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案中认定,距离标准没有背离自然延伸标准,而只缩小了它的范围。中国主张自然延伸原则符合国际习惯,从国际司法实有关案例中可以看出国际法院在审理划界争端的案件中秉承自然延伸原则,同时将其贯穿始终。 (二)日本划界主张的理性分析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中间线的排斥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定义大陆架是基于沿海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此处有必要将中间线所以及自然延伸所依据的基础相区别,中间线的基础是接近度,而自然延伸的基础是邻接,两者并不相同。直接用接近度容易造成对公平原则的侵犯。另外,公约要求在出现划界争
8、端时应以协议解决,这是《公约》在大陆架划界争议中所规定的协议原则,也是争端解决的必经程序,日本国内法不可能解决此争端,而且超出公约规定范围。由此看来,日本的国内法规定与国际公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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