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托盘贸易纠纷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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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贸易还是融资?浅谈托盘贸易纠纷解决之道近年来,有关石化产品、钢材托盘贸易的纠纷大量爆发,而且通常是系列案件,具有争议金额大、参与主体多、流程复杂、法律适用争议大等特点,有的甚至涉及刑事程序。当事人在面临复杂的案情时,往往不知道如何着手应对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屮,我们将结合多起托盘业务诉讼经验,围绕“托盘业务的类型”、“最高法院的认识”、“当事人的处境和应对建议”三个方面来探讨。托盘业务的含义和类型“托盘业务”是在贸易实践中产生和发展的一种交易类型,没有严格统一的定义。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三类。第一种类型:以钢材托盘业务为例,最简单的托盘业务一般涉及

2、三方主体:钢厂(卖方)、钢贸商(买方)、托盘方(资金提供者)。钢贸商因缺乏采购资金,需要托盘方提供融资;托盘方向钢厂购买钢材并预付货款,再赊销给钢贸商并指示钢厂向钢贸商交货,钢贸商最后向托盘方付款。(参见下图)。第二种类型:在前一种简单的托盘业务基础上,有些钢厂把托盘业务演变成一种融资安排。具体为,钢厂联合自己实际控制的钢贸商,在没冇真实采购和销售需求时,安排钢贸商委托托盘方向钢厂采购,钢厂从托盘方收款后挪作他用,当钢贸商需要付款时(一般每个交易周期为2—3个月),钢厂直接将资金调配给钢贸商进而付款给托盘方,托盘方回笼资金并取得利润。(参见下图)。第三种类型:

3、钢厂以托盘的方式融资后,如果企业效益良好,能够负担付给托盘方的利润,托盘交易可以循环操作。但是,一旦钢厂亏损,就会无力偿付托盘方的款项。此时,有的钢厂会寻找第二家托盘方,作为原托盘方的下游买家并付款,维持交易循环和企业运转。在特殊情况下,钢厂甚至会找第三家、第四家,乃至更多的托盘方加入到交易中(参见卜图)。资金AiA24Ao上述第二、三种交易模式,实际上是通过贸易手段实现融资目的,即所谓的“托盘融资”业务,也是本文主要探讨的对象。实践中,融资方不限于厂家,也可能是贸易商为融资而制造托盘业务。1=1尚法院的认识1.“天恒案”的指导意义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托盘融资

4、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做出的“天恒公司与豫玉都公司、科弘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案”判决中,对托盘融资的性质、效力、后果都有认定,对类似案件的审判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主要案情2008年8月7日,豫玉都公司、天恒公司、科弘公司分别签订了《代理采购协议》、《销售合同》、《代理采购合同》共三份涉及相同规格和数量的钢卷买卖合同。上述三份合同载明,在2008年8月7日一天之内:(1)科弘公司委托豫玉都公司为其购买钢卷,(2)豫玉都公司委托天恒公司从科弘公司购买钢卷,(3)天恒公司与科弘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钢卷。其中,天恒公司与豫玉都公

5、司的《代理采购协议》主要约定:由天恒公司代理豫玉都公司向科弘公司采购总价3502.2万元的镀锌钢卷,豫玉都公司向天恒公司支付代理费28万元,钢厂的信誉风险全部由豫玉都公同承担。另,科弘公司和自然人査莉莉为豫玉都公司提供连带保证。2008年8月8日,天恒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向科弘公司支付货款3500万元。科弘公司后因资金链断裂停产,并拒绝对任何客户发货。纠纷产生后,天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豫玉都公司履行《代理采购协议》,返还全部垫款并支付代理费;同时要求科弘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豫玉都公司和科弘公司均辩称,三方之间是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融资行为,该行为因违反法律规

6、定而无效,应由实际资金使用方科弘公司独资返还本金,天恒公司的其他请求应予驳回。本案的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天恒公司与豫玉都公司之间的代理协议合法有效,判决支持天恒公司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后,提审本案。(1)托盘融资名为买卖实为融资,属于企业间借款行为。最高院查明,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科弘公司既是卖家,又是买家,高买低卖,浄亏90余万元,是一种以工厂回购形式为科弘公司融资的“托盘”交易。(2)托盘融资因违反国家强制性金融法规而无效。最高院认为该案的“托盘”交易属于以货物买卖形式掩盖的企业间的融资交易。由于天恒公司不具冇从事融资贷款业务的资质,其采用虚假

7、贸易形式进行的借贷活动,违反了国家相关金融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因此三份合同均属无效合同;天恒公司请求豫玉都公司支付28万元代理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3)合同无效后,实际资金使用方应负责返还本金,不足部分由托盘交易的其他参与方按过错程度分担损失。最高院认为,科弘公司作为资金实际接收方应负责向天恒公司返还本金,对科弘公司不能返还部分,属于天恒公司受到的损失,应由相关各方根据过错程度分担。本案中,豫玉都公司、杳莉莉作为交易参与人,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托盘融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做出的“天恒

8、公司与豫玉都公司、科弘公司等企业借贷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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