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下再谈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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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刑诉法下再谈刑讯逼供摘要:刑讯逼供是对人权的践踏、法制的破坏。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有多方面的原因,刑诉法的修订在遏制刑讯逼供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要求和措施,压缩刑讯逼供生存的空间,加大刑讯逼供的风险。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审讯人员自身素质的培训和提高,健全监督机制,加大对刑讯逼供的惩罚力度,也是遏制刑讯逼供的必要措施。关键词:刑讯逼供审讯新刑诉法论文代写中图分类号:D918.5文献标志码:B:1672-1020(2012)05-0162-05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拷打、体罚、威逼、冻饿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摧残其身体或实施精神折磨,逼取口供的行为。

2、①刑讯逼供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基本人权的践踏,是对其身体、心理的严重伤害,同时也是对司法机关公信力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自身形象的严重损害。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刑诉法),从多方面对遏制刑讯逼供提出了要求和措施。笔者结合自身办案实例和新刑诉法有关内容,分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探寻遏制方法。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1.刑讯逼供的历史渊源影响中国漫长的刑诉历史就是一部刑讯逼供的历史。各朝各代都将刑讯制度载于律典,直到1912年孙中山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宣布无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宣

3、布刑讯逼供非法。不仅是中国封建时代盛行拷打,欧洲在中世纪时期也是如此。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例如中国法里面一定有笞杖,和中世纪刑律的内容连在一起的诉讼形式一定是拷问。②古代刑讯逼供在历史剧、戏曲中多有反映,如果审讯人员看到节目中贪官污吏被大刑伺候时,有没有意识到这是刑讯逼供呢?当转换空间,该审讯人员面对他深信为罪犯的犯罪嫌疑人,面对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的激烈对抗,潜意识中就会有大刑伺候的想法。【①崔敏:《刑讯考论历史现状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页②崔敏:《刑讯考论历史现状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2页、第48页。】2.审讯人员的

4、心理缺失讯问是是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通过言词、眼神,甚至是通过坐姿、通过气场来相互沟通、相互影响的过程。每一次讯问前,审讯人员都要做好心理上的调试和准备,而刑讯逼供的发生往往是审讯人员心理上的偏差导致的。(1)官本位带来的特权思想。审讯人员代表国家法律的权威,是为官,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时,审讯人员占有绝对的心理优势,这种心理优势在没有得到犯罪嫌疑人的回应时将会畸形转化,无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把刑讯逼供当成一种必然的讯问手段。(2)工作压力大带来的宣泄心理。在基层司法机关侦查讯问阶段,审讯人员多为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整个侦查破案过程艰苦和充满压力,

5、特别是遇到恶性案件和领导交办的案件时,侦查人员往往加班加点,不破不休。抓获犯罪嫌疑人后,会不自觉地对犯罪嫌疑人产生一种愤恨,如果将这种愤恨带到审讯当中,又受到犯罪嫌疑人抗审的刺激,刑讯逼供会成为审讯人员宣泄工作压力的出口。(3)潜意识中的有罪推定。尽管刑诉法规定在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证据的同时,也要收集能证实他们无罪和罪轻罪重的证据。但在少数审讯人员眼中,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一定是有罪的。在这种潜意识下,凡是能证明有罪或罪重的材料就立即采信,凡是能证明无罪或罪轻的材料却直接忽略,在审讯中将犯罪嫌疑人的所有辩解均视为狡辩,不去考虑、核实其辩解内容的真实性,而认为该犯罪嫌

6、疑人不老实,需要上手段,最终屈打成招。有罪推定导致的刑讯逼供是众多冤假错案的根源。(4)兴奋型神经类型(胆汁质)的冲动性。审讯是一场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较量的攻坚战,是一场非常艰苦的心理对抗过程,是人的智慧、才能、意志的较量,有时甚至需要数十个回合的较量才能成功。①这种长时间的消耗战对审讯人员的心理抗压性有很高要求,审讯人员在缺乏耐心的情况下很容易冲动,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一些反侦查能力强的犯罪嫌疑人会利用审讯人员的这种急功近利的心态,故意挑逗审讯人员对其进行刑讯逼供,以达到其逃避处罚的目的。笔者曾办的一起贩毒案件,犯罪嫌疑人龚某多次因涉毒被判刑和劳教,在前次处理中检察院

7、因龚某疑似被刑讯逼供而未批准逮捕,此次龚某又因贩毒被抓。龚某在讯问时拒不配合,气焰嚣张,多次对审讯人员叫嚣有本事你们打我啊,审讯人员不为所动,在讯问的同时加强外围证据收集,在其独立住处床头柜隐蔽夹层内查获涉案毒品,获取了其女友的关键口供,最终将该案件以零口供成功办结,将龚某绳之于法。3.审讯人员狭隘的证据观现今刑事诉讼对待口供的原则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但由于种种原因,口供仍然是证据之王,甚至其他证据的取得也依赖于口供,先供再证,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这种以加强型口供定案的情形。案内虽有其他证据,但只能对口供中的事实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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