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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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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强行法即国际法基本原则。(1)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首次正式使用了国际强行法概念。该公约第53条规定:“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抵触者无效。”该公约第64条还有“一般国际法新强制规范之产生”的如下规定:“遇有新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产生时,任何现有条约之有与该项规范抵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2)就二者的联系来说,
2、国际法基本原则一般都属于国际强行法的范畴;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维护的对象相同,都是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效力都具有普遍性。(3)从二者的区别来看,国际法基本原则是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的一般性指导原则,从而构成国际法的基础;而国际强行法规范有可能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部门的具体规则。因此,具有强行性的规范不一定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例如,有关惩治海盗、恐怖活动等国际罪行的规则,被认为具有强行性,但并不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2、公海自由意味着公海处于无法律状态。(1)公海自由是现代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公海对
3、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公海自由是公海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2)根据《海洋法公约》第87条的规定,对沿海国和内陆国而言,公海自由包括:①航行自由;②捕鱼自由;③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④公海上空飞行自由;⑤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⑥科学研究的自由。(3)更为重要的是,公海自由原则并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为了避免把公海变成一个无政府、无法律的混乱状态,国际社会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有关公海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同时还通过制定一些双边、多边国际协定和国际
4、公约,逐渐形成一套利用公海的法律制度。 3、条约仅对缔约国有约束力。(1)原则上,条约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不能约束第三国。这即是“条约对第三者无损益”的原则,也即条约相对效力原则。(2)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条约会对第三国产生法律效果。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第三国表示接受或无相反表示,即可享有这一权利;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设定一项义务,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即应承担这一项义务。(3)在国际实践中,有的条约根据国际习惯法也会对第三国产生一定的拘束力。例如:①有关边界或领土变更的条约应为第三国所尊重;②依照最惠国条款,条约会
5、给享有最惠国待遇的若干第三国创设权利的机会;③某些关于运河、海峡通航的国际公约也可能为第三国,甚至整个国家社会创设某种权利;④有些重要的国际公约本身就作出拘束第三国的决定,如《联合国宪章》和《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1、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所以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1)国际法是在国际关系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同时也是以国际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现代国际关系包括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及其他国际法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但国家之间的关系无疑是国际关系中最主要的部分,国际关系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交往而形成的。(2)国家
6、在国际关系中的特殊重要性,决定了它的国际法基本主体的地位。但不能因此说国际法的主体只有国家。一战以后及二战以后,国际组织的数量日益增加,特别是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和社会等各个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主体资格也得到了许多国际条约和国际文件的确认。(3)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是在二战以后随着民族独立运动的深入发展而逐步得到确认的。民族自决权是其取得主体资格的法律基础。另外,随着现代国际关系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个人也能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国际法的主体。 2、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其效力优先于国
7、际条约。(1)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早于国际条约而产生。它是随着国际交往的出现而产生,又随着国际交往的发展而演变的。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国际法许多领域的规则,如战争法、外交法、领事法、海洋法等领域的规则,最初都是以国际习惯的形式出现的。因此可以说,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2)相比较习惯法而言,条约是成文法,在适用时具有无需举证等方面的优点,因而在与习惯法冲突时,条约优先适用。(3)强行法作为习惯法的一部分效力优于条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对条约和习惯的关系作了如下规定: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强行规律抵触者无效。强行法是
8、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3、未经沿海国许可其它国家的飞机可以在其领海上空无害通过。(1)无害通过,是由《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一项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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