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重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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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重婚的法律责任论重婚的法律责任绪论家庭是婚姻的产物,更是社会稳定的基础,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更是牵动了亿万人民的心弦,修改后《婚姻法》对重婚这一危及婚姻、家庭的行为如何处理,更是这几年来人们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在刑法中重婚罪依然存在的情况下,重婚行为何去何从,扑朔迷离。一、重婚概述(一)重婚定义重婚是指有配偶者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没有登记结婚而与他人同居形成事实上的非法婚姻关系的行为[1]。可见

2、,重婚是既已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或形成第二个婚姻关系或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的行为。在当前阶段,主要有二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法律上的重婚,另一种是事实上的重婚。前者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即已构成,不问是否真正同居;后者只要双方事实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构成重婚,而不问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现实生活中,后者居多。因为前者的结婚登记手续要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一般难以达到重婚的效果,但也不排除通过隐瞒、欺骗手段获得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主要有:以夫妻名义购买房产或租赁房屋等方式进

3、行同居的;以夫妻名义办理户口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致使群众以为是夫妻的[3]。重婚主要的特征在于行为人故意和双重或多重有效婚姻关系的存在。行为人故意是重婚的最主要特征,如果行为人不是故意,其所产生的影响有限,其社会危害性比较小。而双重或多重有效婚姻关系的存在却是重婚得以构成的前提,没有双重或多重有效婚姻关系的存在,重婚法律关系就无法形成,也就不会有重婚的产生。(二)重婚行为事实上,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现阶段的主流观点,民法中的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二种类型:一是与原配偶登记结婚,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

4、两个法律婚的重婚;二是13论重婚的法律责任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的,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但还存在其他类型,这将在后面论述。(三)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难以区分。由于历史和社会环境等原因,也不能一概将侵犯有效婚姻关系的重婚行为认定为重婚罪。我以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10]。近几年来,拐骗、贩卖妇女的

5、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不符合重婚的特征要素之故意。(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故而其界限很明显。(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之分。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

6、并不一定就构成犯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一般不认为是重婚罪:一是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但也不应加以鼓励,已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二是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

7、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10]。(4)重婚行为和重婚罪的主要区别13论重婚的法律责任主体不一致。重婚行为中的行为人为有配偶者,即存在有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而重婚罪中的行为人既包括存在有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也包括与存在有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居住的相婚者。也就是说,构成重婚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存在有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而构成重婚罪的主体不仅包括存在有效婚姻关系的当事

8、人也包括相婚者。侵犯的法律关系不同。重婚行为侵犯的是婚姻法律关系,其所规范的是私权领域,故而民事法律调整足以,由民法调整。而重婚罪所侵犯的主要是刑事法律关系,所规范的主要是公权领域,主要用刑法调整,但也涉及民法调整对象。重婚行为与重婚罪的关系也显而易见,即重婚行为中的部分行为与重婚罪可以相衔接,是重婚罪构成的前提。重婚罪也是重婚行为中部分严重行为的兜底条款。二、事实婚在重婚行为与重婚罪中的认定(一)事实婚在民法和刑法中的承认问题刑法界曾对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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