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外地进宛工程监理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南阳市外地进宛工程监理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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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南阳市外地进宛工程监理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规范外地监理企业进宛监理市场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好外地进宛监理企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豫建建〔2007〕141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地进宛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进宛监理企业)是指: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南阳市行政区域外,准备或已进入南阳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含项目管理)的工程监理企业(

2、具有建设部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质证书)。第三条进宛监理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项目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鼓励外地企业参与我市工程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宛监理企业有义务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与管理。市建委负责进宛监理企业的备案工作,负责汇总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进宛监理企业市场行为的动态情况;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进宛监理企业在所管辖区内从事工程监理(含项目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并检查、统计上报进宛监理企业在所管辖区内从事监理工作的动态情况。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含项目管理)活动,应当

3、遵纪守法、诚信、科学和独立、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六条提倡进宛监理企业引进运用先进管理、专利专有技术从事工程监理或项目管理工作。第二章企业备案第七条进宛监理企业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或相关项目管理的经营活动,实施进宛备案登记制度。所有进宛监理企业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并应提供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证件资料到市建委建管科办理告知性备案手续,经登记备案后,方可在南阳市辖区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或相关项目管理的经营活动。第八条进宛监理企业备案分单项工程备案和年度备案。外地企业初次进入我市,需办理单项工程备案手续。外地企业,在取得本市项目法人发出的招标公告

4、或邀请函后,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统一A4纸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1.外地监理企业进宛备案登记表;2、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3、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省为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该企业近二年质量、安全、不良记录、市场行为、行政处罚情况的资信证明。4、招标公告或邀请函;5、法人委托书;6、进宛机构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任职文件,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执业(岗位)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一等项目注册监理师不少于5人;二等项目注册监理师不少于3人;项目总监理人员不得低于

5、外地进宛监理企业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最低配备要求(见附件);7、满足工作需要的设施、设备证明;8、其它需要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证书、证件不得超过有效期,工商执照须有本年度年检记录。上述资料经审查符合要求后,给予办理进宛备案登记手续。第九条进宛监理企业申请再次备案的,除提供第八条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供最近一次在宛监理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企业监理工作的评价意见及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证明,甲级企业办公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乙级以下办公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第十条对二年内在宛承接工程信用良好,质量或安全创优率达80%以上者,可以申请进行年度备案,年度备案需要提供在

6、宛业绩证明材料及最近一次在宛监理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企业监理工作的评价意见。对于在宛工作二年以上、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质量或安全创优率较高的外地进宛监理企业,鼓励在宛设立二级法人机构,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对于近2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市场违规行为的企业,尤其近一年内在我市发生有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行为记录或通报批评的,不得进入我市从事工程监理或相关项目管理业务。第十一条进宛监理企业在宛执业(岗位)人员、驻宛地址、联系电话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市建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的,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进宛监理企业限期办理变更备案

7、手续,拒不办理变更手续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人员执业(上岗)行为可以认定为违规行为,并记入该企业在宛不良市场行为记录;符合处罚规定的给于处罚,并上报市建委、告知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进宛监理企业在宛从事工程监理(含项目管理)活动不进行备案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其进行建设程序及建筑市场管理法律责任的告知服务与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进行告知性备案。对检查中发现进宛监理企业不备案或监理人员不到位、不在岗、与备案人员不符的,监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在宛监理人员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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