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200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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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1994年7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3年7月26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含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行使测绘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3、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对在测绘工作、测绘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五条从事测绘活动涉及军事设施的,应当遵守军事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第六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到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登记,接受其监督。第七条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中等城市和省大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管理测绘工

4、作的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第二章基础测绘第八条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省级基础测绘包括:(一)全省统一的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与复测;(二)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与更新;(三)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四)用于全省公共服务的基础航空摄影与航空、航天遥感测绘;(五)编制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的本省基础地理底图;(六)国务

5、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市、县级基础测绘包括:(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与复测;(二)本行政区域内1∶2000、1∶1000和1∶5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与更新;(三)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四)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九条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省级基础测绘成果5年更新一次,市、县级基础测绘成果3年更新一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6、。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并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对于贫困县的基础测绘应当予以支持。第十一条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基础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卫星遥感资料购置与航空摄影计划,并组织实施。使用政府资金购置卫星遥感资料和进行航空摄影的,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第三章界线测绘与其他测绘第十二条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7、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民政部门和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共同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三条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省地籍测绘规划,并由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市、县测绘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规划,分别报上一级测绘、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第十四条承担地籍测绘任务的单位,应当将地籍测绘项目的设计书提交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省土地行政

8、主管部门,市、县测绘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从事地籍测绘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成果和土地权属资料。第十五条地籍测绘经费由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第十六条向单位和个人发放的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权属证书,应当附有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测绘的土地权属界址线图或者房地产平面图。第十七条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测绘工作的监督。第十八条具备矿山测量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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