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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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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保密宣传教育筑牢保密思想防线保守国家秘密是《宪法》规定的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密人员必须承担的责任,保密工作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这项重要工作,却往往被有些同志所“忽略”,“说起来重要,忙起来不要”和“无密可保,保密无用”的思想,淡化了人们的保密观念,放松了应有的警觉,致使泄密事件不断发生,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为帮助全中心工作人员学习、了解和掌握保密工作基本知识,中心办公室制定了保密工作宣传材料,望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涉密人员,认真学习,增长保密知识,掌握保密技能,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环境,更好地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责任和义务。
2、 一、《保密法》颁布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9年5月1日开始施行。《保密法》是全体公民履行保密义务的法律依据,是制止泄密违法行为,准确有力地打击各种泄密犯罪行为的法律武器。 二、《保密法》的基本内容 《保密法》共五章三十五条。第一章“总则”是关于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若干基本规定,共七条。包括立法宗旨,国家秘密的定义,保密工作的方针,保密工作的管理体制,保密义务的设定以及奖励。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保密法》的基本内容,可以归纳为五部分:6 1、
3、保密工作的方针 《保密法》总则第四条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2、国家秘密的定义《保密法》第二条作了明确的表述:“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3、国家秘密的范围 《保密法》第八条作了明确规定: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
4、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4、国家秘密的等级 《保密法》第九条将国家秘密的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并原则规定了区分三个等级的标准: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6 5、法律责任 根据《保密法》第四章的规定,违反《保密法》,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有关机关、单位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保密法》第四章规定的法律责任有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种。
5、刑事责任 (1)泄露国家秘密的刑事责任: 《保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的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1)行政处分 (2)行政处罚 三、对党政领导干部有哪些保密要求? 领导干部在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负的责任不同于一般人员,决定了领导干部接触国家秘密的事项多、知密的范围广,所以对领导干部在保密方面必须有特别的要求。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专门下发了《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明确规定了领导干
6、部必须遵守的十条保密守则。这十条守则是: 1、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2、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6 3、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4、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5、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需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6、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7、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
7、配偶、子女。 8、不准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9、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10、不在出国、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四、某单位不产生国家秘密,是否就没有保密工作了?国家秘密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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