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带观赏鱼出口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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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景:2014年10月23日,海南海洋世界有限公司准备出口一批热带观赏鱼到日本,目的地机场为日本东京成田机场,价值为FOB12.6万美元(1USD=6.3RMB),委托热带观赏鱼进出口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报关报检等一揽子手续。具体货物信息如下:发货人货品名称数量体积唛头海南海洋世界有限公司热带观赏鱼Net:200kgsGross:2000kgs1500CBMR/N报检所需单证:出口贸易合同或展出合约、产地检疫证书、输出动物检疫许可证、信用证或销售确认书、通知单、商业发票、装箱单、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捕捞船舶登记证和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与出口企业的供货协议

2、(应有捕捞船只负责人签字)、饲养场出具的《出口观赏鱼供货证明》(附件1)及相关贸易单证。出口检疫: 观赏鱼出口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观赏鱼出境前7天向注册登记饲养殖场、中转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出口贸易合同、饲养场出具的《出口观赏鱼供货证明》(附件1)及相关贸易单据等。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对出口观赏鱼实施检疫: (一)输入国家或地区无特定检疫要求的,实施临床检疫。 (二)输入国家或地区有特定检疫要求的,按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实施检疫。 输入国家或地区的特定检疫要求须由出口公司书面报请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核同意后或与输入国家或地区检疫当局协商同意后,

3、检验检疫机构方可接受报检和实施检疫。 经检疫合格的出口观赏鱼,由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换证凭单;要求出具检疫证书的,同时签发检疫证书。 经饲养场、中转包装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出口观赏鱼在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辖区内的中转包装场暂养后出口的,由饲养场、中转包装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动物卫生证书》并注明“仅限于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证或重新报检用”。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持原饲养场、中转包装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入其辖区内的中转包装场。 在中转包装场停留不足15天出口的,经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检查

4、合格后签发货物出境通关单;超过15天的应重新报检,由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检疫。换证凭单、检疫证书中均应标明出口公司名称、饲养场或中转包装场名称、地址和注册编号、出口观赏鱼的品名、数量、规格和包装箱种类、数量和编号等内容。换证凭单或检疫证书中应证明出口的观赏鱼经临床检疫未发现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输入国家或地区有特定检疫要求的,还应证明符合其特定检疫要求。 观赏鱼在出口装运前,应调入循环过滤水池或清水池贮养,停食3至5天后方可包装出口。出口观赏鱼的内外包装物应是全新和无破损的。包装外表应标明出口公司全称、饲养场名称和注册编号、出口观赏鱼的品名、数量、规格和

5、包装箱编号等内容。来自不同饲养场的出口观赏鱼、不同品种应分开包装。  出口观赏鱼包装用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渔业水质标准。输入国家或地区对包装用水有特定检验项目要求的,应由检验检疫机构按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输入国家或地区对包装物的消毒方法或药物有特定要求的,按照该特定要求进行消毒处理;输入国家或地区无特定要求的,使用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方法和药物进行消毒处理。  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局和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观赏鱼的饲养、中转包装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只有经注册的观赏鱼饲养场饲养的观赏鱼方可用于出口;只有经注册的中转包装场方可用于出口观赏鱼的

6、中转存放。 从事出口观赏鱼饲养、中转包装的饲养、中转包装场须符合《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动物卫生基本要求》(附件2)的规定,并向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口观赏鱼饲养、中转包装场应填写《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注册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3)一式三份。同一单位所属的位于不同地点的饲养场或中转包装场应分别申请,实行一场一证制度。 申请单位向饲养场、中转包装场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一)饲养场、中转包装场平面图和照片;(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质量管理保证手册。(四)观赏

7、鱼进出场、饲料、用水、疾病防治、消毒用药、疫苗和卫生管理等管理制度。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动物卫生基本要求》的规定对饲养场或中转包装场进行考核,抽取鱼样、水样、饲料样进行检疫。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进行综合评定,符合要求的,予以注册登记,颁发注册登记证(附件4),并报国家检验检疫局备案。国家检验检疫局不定期公布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名录。注册登记证有效期5年。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实施检疫监督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观赏鱼饲养场、

8、中转包装场实行年审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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