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我国著作权的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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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完善我国著作权的刑事立法【】我国刑法对著作权的保护不够完善:“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额”混存的规定不科学;罪名设置单一,保护的内容不够明确,保护面还比较窄;单位侵犯著作权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定罪起点数额不一致,导致放纵犯罪。建议增加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种类,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观要件和行为方式也做相应的修改。  【关键词】著作权;;刑法  【】D923.41【】A【】1005-1074(2009)05-0149-01    1我国对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立法概况    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在1994年之前,一直是空白状态,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才通过了《

2、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以下均简称为《决定》)。这个《决定》是我国对著作权进行刑法保护的首次规定,弥补了对著作权民事保护的不足。1997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继承了《决定》的内容,明确规定了这两种侵犯著作权犯罪。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②出版他

3、人享有专有出的图书的;③未经录音录像制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④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标志着基本符合WTO规则的我国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已经建立。2004年1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

4、定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颁布,它对著作权刑事案件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做出了较全面的规定。总的来说,我国刑法目前对著作权的保护仅仅有两个罪名,也就是刑法第217条、第218条分别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按照刑法规定,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犯罪行为人或者单位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故意,并且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同时,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才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也要求主观上有营利的目的,并且必须是“违法

5、所得数额巨大”的,才能构成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我国对著作权刑事立法的不足    2.1“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额”混存的规定不科学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客观上不仅仅要求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且该行为必须达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刑法中侵犯著作权罪和2004年《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解释》在涉及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上采用了“违法所得额”和“非法经营数额”两个概念,而这两个概念是有区别的。  2.1.1非法经营额的理解司法实践中对非法经营额的范围有不同的认识,主要争论焦点是能否将库存部分以及原材

6、料、半成品等一并计入。我们认为,非法经营额的范围应当包括行为人已经售出部分的货值数额和尚未售出部分的货值数额。  2.1.2“违法所得数额”的理解从有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看,违法所得额是一个小于非法经营额的概念。实践中,违法所得额能否直接以经营额扣除成本计算,是否还要扣除税金?违法所得与利润是什么关系?如果等同于利润,是销售利润,营业利润,还是净利润?2001年6月1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

7、算”。可见,“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数额”的含义还是不一样的,对同一种犯罪规定两种成罪标准是不合适的。  2.2罪名设置单一,保护的内容不够明确,保护面还比较窄我国对著作权的刑法【】我国刑法对著作权的保护不够完善:“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额”混存的规定不科学;罪名设置单一,保护的内容不够明确,保护面还比较窄;单位侵犯著作权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定罪起点数额不一致,导致放纵犯罪。建议增加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种类,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观要件和行为方式也做相应的修改。  【关键词】著作权;;刑法  【】D923.41【】A【】1005-1074(2009)05-0

8、149-01    1我国对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立法概况    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在1994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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